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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商瑶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6-08 10:29:27 浏览:544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沈某与张某某经商议从四川省成都市运输毒品至陕西省西安市贩卖,后沈某乘坐高铁从西安北到成都东,张某某驾驶车辆和严某某一起接到沈某,后让沈某、严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一家面馆吃饭,张某某驾车取来事先准备好的毒品及辅料等,装入双肩包里。之后三人驾车从成都市青白江区,途径万源北收费站、安康北服务区等地,最终到达西安市,后进入西安市未央区某某小区。行车途中沈某与严某某共两次吸食毒品。因沈某无法联系到事前已经联系的毒品买家,致使毒品未能及时卖出。沈某的房东陈某某联系他人卖出了100克毒品,并将毒资26000元交给张某某。后张某某让沈某和严某某将其中的一万元毒资通过ATM存入张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同月3日,公安机关将沈某、张某某、严某某抓获,查获毒品四包。经鉴定,净重分别为12.1487克、100.12克、1.9396克、440.99克,共计555.198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

二、办案过程

在接受张某某的家属委托后,辩护律师积极会见张某某,了解案件事实,并多次积极主动与承办警官、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为:1、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应当对其从宽处罚。2、被告人某某文化程度较低,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且本案涉案毒品并未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危害。综上,恳请法庭结合本案现有的证据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情节,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四、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对张某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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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商瑶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6-08 10:29:27 浏览:5441次

一、案情简介

沈某与张某某经商议从四川省成都市运输毒品至陕西省西安市贩卖,后沈某乘坐高铁从西安北到成都东,张某某驾驶车辆和严某某一起接到沈某,后让沈某、严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一家面馆吃饭,张某某驾车取来事先准备好的毒品及辅料等,装入双肩包里。之后三人驾车从成都市青白江区,途径万源北收费站、安康北服务区等地,最终到达西安市,后进入西安市未央区某某小区。行车途中沈某与严某某共两次吸食毒品。因沈某无法联系到事前已经联系的毒品买家,致使毒品未能及时卖出。沈某的房东陈某某联系他人卖出了100克毒品,并将毒资26000元交给张某某。后张某某让沈某和严某某将其中的一万元毒资通过ATM存入张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同月3日,公安机关将沈某、张某某、严某某抓获,查获毒品四包。经鉴定,净重分别为12.1487克、100.12克、1.9396克、440.99克,共计555.198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

二、办案过程

在接受张某某的家属委托后,辩护律师积极会见张某某,了解案件事实,并多次积极主动与承办警官、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为:1、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应当对其从宽处罚。2、被告人某某文化程度较低,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且本案涉案毒品并未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危害。综上,恳请法庭结合本案现有的证据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情节,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四、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对张某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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