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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南芳,曾靖涛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18 16:30:14 浏览:403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7年初,陈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制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互联网上购买一批现代象象牙。陈某在将象牙加工成象牙制品后,通过微信和流动摊贩出售。2017年11月16日8时许,公安民警在荔湾区康王中路某珠宝商场通道流动摊贩抓获被告人陈某,当场查获正在售卖中的被列入现代象牙一批,经鉴定,该批象牙制品共502件,净重6.01千克,价值人民币250418.67元。

 二、律师工作

我们接受委托后,前往会见了陈某。在了解了案情后,我们与陈某分析利弊后,陈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见后,我们及时联系本案经办警官,向其说明本案希望能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况,经办警官表示如果陈某愿意如实供述,他们也会从快处理。经过我们多次沟通,经办警官也同意陈某认罪认罚,很快便将案子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查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多次联系经办检察官,表示希望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处理。检察官经过仔细审查,表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并很快向荔湾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荔湾法院也接受辩护律师的请求,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的出售行为属于犯罪未遂。2、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4、被告人犯罪动机是为了养家,主观恶性较小。5、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6、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严重滞后。

 

四、案件结果

2018年10月26日,荔湾法院判决陈某构成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元。陈某当庭表示不上诉,现本案已生效。

五、办案心得

经过办理这类型案件,我们发现这类型有关司法解释存在严重法律滞后问题。

在开庭前,我们搜集了大量的类似案例,发现我国刑事法律中对该罪名的量刑标准存在严重滞后性:同样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制品,同等重量的情形下,“收购、运输”却比“走私”的量刑都会偏重,其直接原因是:对于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制品罪的量刑标准在2014年已有了新的司法解释,提高了量刑标准对应的数额,但收购、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却还一直沿用2000年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该罪名的量刑数额偏低,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本主审法官在开庭时称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会当庭宣判,但是当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这个辩护观点后,法官却罕见地没有当庭宣判。

庭后,为了使法官重视本案的法律滞后性问题,我们再次提交了本案的《补充辩护词》、《补充辩护词之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及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关于数额及量刑的对比表格》,主要从荔湾法院曾经判过的案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和精神、陈某涉嫌的罪名社会危害性小,且从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有关司法解释存在严重法律滞后问题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请求对陈某减轻处罚,降低两个量刑幅度判刑,并建议荔湾法院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经过多次与法院沟通,法院最终也接受了我们的请求,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在等待呈批意见时,陈某和其家属均觉得本案等候呈批意见的时间已有点长,如果提早判决,送去了监狱还可以提早申请减刑,可能比这样等更加快出来。经过多方沟通,最终我们还是尊重家属和当事人陈某的意见,请求法院尽快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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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南芳,曾靖涛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18 16:30:14 浏览:4033次

一、案情简介

2017年初,陈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制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互联网上购买一批现代象象牙。陈某在将象牙加工成象牙制品后,通过微信和流动摊贩出售。2017年11月16日8时许,公安民警在荔湾区康王中路某珠宝商场通道流动摊贩抓获被告人陈某,当场查获正在售卖中的被列入现代象牙一批,经鉴定,该批象牙制品共502件,净重6.01千克,价值人民币250418.67元。

 二、律师工作

我们接受委托后,前往会见了陈某。在了解了案情后,我们与陈某分析利弊后,陈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见后,我们及时联系本案经办警官,向其说明本案希望能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况,经办警官表示如果陈某愿意如实供述,他们也会从快处理。经过我们多次沟通,经办警官也同意陈某认罪认罚,很快便将案子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查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多次联系经办检察官,表示希望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处理。检察官经过仔细审查,表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并很快向荔湾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荔湾法院也接受辩护律师的请求,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的出售行为属于犯罪未遂。2、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4、被告人犯罪动机是为了养家,主观恶性较小。5、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6、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严重滞后。

 

四、案件结果

2018年10月26日,荔湾法院判决陈某构成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元。陈某当庭表示不上诉,现本案已生效。

五、办案心得

经过办理这类型案件,我们发现这类型有关司法解释存在严重法律滞后问题。

在开庭前,我们搜集了大量的类似案例,发现我国刑事法律中对该罪名的量刑标准存在严重滞后性:同样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制品,同等重量的情形下,“收购、运输”却比“走私”的量刑都会偏重,其直接原因是:对于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制品罪的量刑标准在2014年已有了新的司法解释,提高了量刑标准对应的数额,但收购、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却还一直沿用2000年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该罪名的量刑数额偏低,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本主审法官在开庭时称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会当庭宣判,但是当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这个辩护观点后,法官却罕见地没有当庭宣判。

庭后,为了使法官重视本案的法律滞后性问题,我们再次提交了本案的《补充辩护词》、《补充辩护词之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及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关于数额及量刑的对比表格》,主要从荔湾法院曾经判过的案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和精神、陈某涉嫌的罪名社会危害性小,且从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有关司法解释存在严重法律滞后问题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请求对陈某减轻处罚,降低两个量刑幅度判刑,并建议荔湾法院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经过多次与法院沟通,法院最终也接受了我们的请求,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在等待呈批意见时,陈某和其家属均觉得本案等候呈批意见的时间已有点长,如果提早判决,送去了监狱还可以提早申请减刑,可能比这样等更加快出来。经过多方沟通,最终我们还是尊重家属和当事人陈某的意见,请求法院尽快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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