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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取保候审,无罪处理】C某涉嫌诈骗罪,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莫丽冰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一年后案件作无罪处理

发布时间:2021-12-25 18:53:11 浏览:1054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C某作为A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B某公司达成能源供应的合同,A某公司是供应方,B某公司是收货方。2020年10月,B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C某利用供油系统的软件漏洞通过刷单的行为实施了诈骗行为。2020年11月15日,C某被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2020年11月16日,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多次会见C某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C某一见到律师就开始哭诉自己的冤屈,主张自己是无罪的,并且提出家中小孩没有人照顾,希望律师尽力提供帮助。

经过会见,律师认为可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向公安分局申请,增加取保候审的机会,2020年11月23日,律师向公安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两天后,公安机关回复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即不予取保候审。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莫律师认为本案存在报案人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形,承办民警与办案人存在经济合作的利益输送应当回避本案的情形,并且认为立案的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2020年12月3日,律师向公安局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回避申请书》。但是公安分局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这样,在通常情况下,案件在37天就会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而C某一经逮捕,则极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辩护策略

(一)借力电子数据取证技术,收集证明无罪的证据

经过律师多次会见,律师了解到C某与B某公司有通过微信进行每次的供油对账,对账单在微信记录中,而C某的手机并没有被扣押。2020年12月3日,家属将手机送鉴定中心做数据恢复和固定的路上出现意外,手机在公交车上被小偷窃取,关键的电子数据载体丢失。

无奈之下,律师再次会见C某,告知C某手机丢失一事,并且询问C某是否还有电子数据的载体,比如电脑。C某告知家中的电脑应该保留有供油对账单。

2020年12月7日,律师再次启动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由家属将家中的电脑送往广东甄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对电脑里的供油对账单进行电子数据的提取,形成司法鉴定报告。

2020年12月9日,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对电子数据打印件一百多页,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需要提交的证据。

(二)两次发表请求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坚持合理怀疑,推翻有罪推定

2020年12月14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

2020年12月15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

2020年12月16日上午,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及证据,家属提交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书。

2020年12月16日下午,律师致电检察官,检察官回复不采纳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不采信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不可信,同时表示要逮捕C某,不可能对C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020年12月17日上午,律师再次提交第二份《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强调鉴定书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同时提交《约见检察官听取意见申请书》。

律师阐述的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主要如下:

第一,现代电子商务以电子数据作为主要的对账形式,电子对账单可以证明A某公司履行了真实的供油义务。C某委托家属提交的电子数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或者充分的证据证明证据无效,应当采纳C某家属提交的电子数据以及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书。如果检察院有合理的理由或者线索认为C某家属提交了虚假的证据,可以依法追究C某家属伪证的责任,但是该电子数据及鉴定书在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予以推翻之前,检察官不能仅凭主观臆测、个人感觉去推翻由具有鉴定资质机构和电子数据鉴定资质的鉴定人所做出的具有中立性、客观性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

第二,B某公司仅凭怀疑报案,并且隐瞒了可以证明A某公司供油的电子对账单,涉嫌诬告陷害犯罪嫌疑人C某。

根据鉴定意见书可知,C某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均是来源于微信接收的,也就是并不是A某公司所创建制作的,最原始的文件和数据是来源于报案人B某公司和油站的。B某公司所控制和所有的网站和系统,具有原始的数据可以跟C某家属提交的电子对账单进行印证。

如果对此证据有异议,检察院应当建议侦查机关对于B某公司的网站的电子数据进行固定,要求B某公司如实提供证明当时三方交易的电子对账单,如果B某公司拒绝提供原始的电子对账单,仅凭怀疑去公安机关进行报案,隐瞒关键的电子数据等证据则涉嫌诬告陷害。A某公司有合理怀疑B某公司为了赖账,为了不履行支付油款的义务,诬告陷害犯罪嫌疑人C某。

第三,25份电子数据可以证明A某公司和B某公司真实的贸易往来,即便B某公司对于产生数据的部分来源和真实性有异议,也仅仅属于民事纠纷。本案缺乏证明C某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和使用了诈骗手段的关键证据。

根据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的25份文件可知,以文件名“某某有限公司物企订单”Excel 为例,文件详细记载了以下数据:订单交易时间、司机姓名、车牌号码、车型、油站名称、油瓶类型、升数、优惠单价、加油总价等,具有高度的真实性和可采性,该份文件由B某公司控制的网页系统所生成并且给到A某公司进行对账,A某公司没有条件、能力和理由去创建数据如此充实的对账单。

第四,C某对家人的保护不能推定他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C某现在是第二次由于同一件事无端端被采取强制措施,认为自己没有任何犯罪行为都被抓起来,人身安全感觉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基于对家人的保护,不愿意其他人被牵涉其中,情有可原。

第五,A某公司和B某公司有业务往来,A某公司和B某公司的客户也有业务往来,仅凭C某银行账户收取了资金,不能得出C某实施了刷单行为的唯一结论。

第六,由于在审查逮捕阶段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辩护人无法对全案证据进行质证和辩护,由检察官对全案证据审查,作出是否具有批准逮捕的必要的判断。辩护人认为C某一直以来主张和B某公司进行对账,而B某公司拒绝对账并且动用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使C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举证能力也受到了限制。假设贵院认为C某具有犯罪的嫌疑,结合最高检察院作出了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禁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并且对于民营企业家能不捕就不捕的政策,建议贵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假设需要进一步侦查,可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避免产生错误逮捕引起的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

四、办案结果

2020年12月21日,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21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对C某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案件做无罪处理,C某重获清白。

五、办案心得

在现代经济案件中,企业动用刑事手段去处理经济纠纷是比较常见的。有些案件可以立案成功,有些案件不能立案成功。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一方当事人来说,举证证明自己真实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受到了极大的阻碍。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结合电子数据取证专家的能力,利用电子取证的技术,为受到羁押的当事人收集和固定电子数据,并且通过撰写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使检察官了解辩护律师的举证目的和作用,帮助检察官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证据,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正如法律意见所称,现代商业活动以电子合同、电子对账单、电子软件交流为主要的交易活动,如果缺乏平日里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容易被对方诬告陷害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是部分履行合同义务。

在律师协助当事人家属做电子数据取证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取证的客观性,律师尽量不要介入到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在本案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即便出现家属因为意外事件丢失手机,该法律后果也是由当事人及家属来承担的。在提供检材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是由家属来确保检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最后向检察院递交电子数据取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之时,最好由家属来进行提交。正如我辩护意见所称,检察院如果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由公安机关对证据提交人进行调查。

逮捕是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经逮捕则一般需羁押至判决作出为止。而审查逮捕阶段仍属于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案件属于保密状态,律师无法看到案件卷宗,只有公安机关和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院可以看到卷宗,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因此捕前辩护十分需要专业的介入,精准的辩护才是有效的辩护。

律师根据会见所掌握的有限的案件信息准确设定辩护方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回避申请、客观证据的调查取证、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不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没有人身危险性和逮捕必要性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通过两次撰写法律文书的形式递交给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院,据理力争,为检察院公平公正地做出决定提供支撑。

另外需要提示,不批准逮捕不代表犯罪嫌疑人取得了无罪的结果,无罪的结果以撤案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宣告无罪判决书为准。经过一年的时间,C某没有被继续侦查,一年后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案件做无罪的处理,律师的无罪辩护取得成功,C某重获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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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本案的辩护成功,不仅仅在于被告人C某获得了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更在于虽然在检察院不批捕、但公安机关仍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的一年时间里,莫丽冰律师继续坚持不懈地做“无罪辩护”,终于在侦查阶段终结了刑事诉讼,C某没有被继续侦查,公安机关决定对C某解除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案件做无罪的处理,律师的无罪辩护才告一段落,最后取得成功。

    2021-12-28 1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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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无罪处理】C某涉嫌诈骗罪,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莫丽冰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一年后案件作无罪处理

一、案情简介

C某作为A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B某公司达成能源供应的合同,A某公司是供应方,B某公司是收货方。2020年10月,B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C某利用供油系统的软件漏洞通过刷单的行为实施了诈骗行为。2020年11月15日,C某被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2020年11月16日,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多次会见C某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C某一见到律师就开始哭诉自己的冤屈,主张自己是无罪的,并且提出家中小孩没有人照顾,希望律师尽力提供帮助。

经过会见,律师认为可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向公安分局申请,增加取保候审的机会,2020年11月23日,律师向公安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两天后,公安机关回复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即不予取保候审。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莫律师认为本案存在报案人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形,承办民警与办案人存在经济合作的利益输送应当回避本案的情形,并且认为立案的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2020年12月3日,律师向公安局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回避申请书》。但是公安分局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这样,在通常情况下,案件在37天就会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而C某一经逮捕,则极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辩护策略

(一)借力电子数据取证技术,收集证明无罪的证据

经过律师多次会见,律师了解到C某与B某公司有通过微信进行每次的供油对账,对账单在微信记录中,而C某的手机并没有被扣押。2020年12月3日,家属将手机送鉴定中心做数据恢复和固定的路上出现意外,手机在公交车上被小偷窃取,关键的电子数据载体丢失。

无奈之下,律师再次会见C某,告知C某手机丢失一事,并且询问C某是否还有电子数据的载体,比如电脑。C某告知家中的电脑应该保留有供油对账单。

2020年12月7日,律师再次启动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由家属将家中的电脑送往广东甄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对电脑里的供油对账单进行电子数据的提取,形成司法鉴定报告。

2020年12月9日,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对电子数据打印件一百多页,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需要提交的证据。

(二)两次发表请求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坚持合理怀疑,推翻有罪推定

2020年12月14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

2020年12月15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

2020年12月16日上午,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及证据,家属提交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书。

2020年12月16日下午,律师致电检察官,检察官回复不采纳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不采信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不可信,同时表示要逮捕C某,不可能对C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020年12月17日上午,律师再次提交第二份《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强调鉴定书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同时提交《约见检察官听取意见申请书》。

律师阐述的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主要如下:

第一,现代电子商务以电子数据作为主要的对账形式,电子对账单可以证明A某公司履行了真实的供油义务。C某委托家属提交的电子数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或者充分的证据证明证据无效,应当采纳C某家属提交的电子数据以及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书。如果检察院有合理的理由或者线索认为C某家属提交了虚假的证据,可以依法追究C某家属伪证的责任,但是该电子数据及鉴定书在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予以推翻之前,检察官不能仅凭主观臆测、个人感觉去推翻由具有鉴定资质机构和电子数据鉴定资质的鉴定人所做出的具有中立性、客观性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

第二,B某公司仅凭怀疑报案,并且隐瞒了可以证明A某公司供油的电子对账单,涉嫌诬告陷害犯罪嫌疑人C某。

根据鉴定意见书可知,C某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均是来源于微信接收的,也就是并不是A某公司所创建制作的,最原始的文件和数据是来源于报案人B某公司和油站的。B某公司所控制和所有的网站和系统,具有原始的数据可以跟C某家属提交的电子对账单进行印证。

如果对此证据有异议,检察院应当建议侦查机关对于B某公司的网站的电子数据进行固定,要求B某公司如实提供证明当时三方交易的电子对账单,如果B某公司拒绝提供原始的电子对账单,仅凭怀疑去公安机关进行报案,隐瞒关键的电子数据等证据则涉嫌诬告陷害。A某公司有合理怀疑B某公司为了赖账,为了不履行支付油款的义务,诬告陷害犯罪嫌疑人C某。

第三,25份电子数据可以证明A某公司和B某公司真实的贸易往来,即便B某公司对于产生数据的部分来源和真实性有异议,也仅仅属于民事纠纷。本案缺乏证明C某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和使用了诈骗手段的关键证据。

根据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的25份文件可知,以文件名“某某有限公司物企订单”Excel 为例,文件详细记载了以下数据:订单交易时间、司机姓名、车牌号码、车型、油站名称、油瓶类型、升数、优惠单价、加油总价等,具有高度的真实性和可采性,该份文件由B某公司控制的网页系统所生成并且给到A某公司进行对账,A某公司没有条件、能力和理由去创建数据如此充实的对账单。

第四,C某对家人的保护不能推定他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C某现在是第二次由于同一件事无端端被采取强制措施,认为自己没有任何犯罪行为都被抓起来,人身安全感觉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基于对家人的保护,不愿意其他人被牵涉其中,情有可原。

第五,A某公司和B某公司有业务往来,A某公司和B某公司的客户也有业务往来,仅凭C某银行账户收取了资金,不能得出C某实施了刷单行为的唯一结论。

第六,由于在审查逮捕阶段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辩护人无法对全案证据进行质证和辩护,由检察官对全案证据审查,作出是否具有批准逮捕的必要的判断。辩护人认为C某一直以来主张和B某公司进行对账,而B某公司拒绝对账并且动用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使C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举证能力也受到了限制。假设贵院认为C某具有犯罪的嫌疑,结合最高检察院作出了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禁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并且对于民营企业家能不捕就不捕的政策,建议贵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假设需要进一步侦查,可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避免产生错误逮捕引起的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

四、办案结果

2020年12月21日,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21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对C某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案件做无罪处理,C某重获清白。

五、办案心得

在现代经济案件中,企业动用刑事手段去处理经济纠纷是比较常见的。有些案件可以立案成功,有些案件不能立案成功。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一方当事人来说,举证证明自己真实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受到了极大的阻碍。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结合电子数据取证专家的能力,利用电子取证的技术,为受到羁押的当事人收集和固定电子数据,并且通过撰写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使检察官了解辩护律师的举证目的和作用,帮助检察官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证据,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正如法律意见所称,现代商业活动以电子合同、电子对账单、电子软件交流为主要的交易活动,如果缺乏平日里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容易被对方诬告陷害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是部分履行合同义务。

在律师协助当事人家属做电子数据取证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取证的客观性,律师尽量不要介入到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在本案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即便出现家属因为意外事件丢失手机,该法律后果也是由当事人及家属来承担的。在提供检材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是由家属来确保检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最后向检察院递交电子数据取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之时,最好由家属来进行提交。正如我辩护意见所称,检察院如果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由公安机关对证据提交人进行调查。

逮捕是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经逮捕则一般需羁押至判决作出为止。而审查逮捕阶段仍属于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案件属于保密状态,律师无法看到案件卷宗,只有公安机关和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院可以看到卷宗,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因此捕前辩护十分需要专业的介入,精准的辩护才是有效的辩护。

律师根据会见所掌握的有限的案件信息准确设定辩护方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回避申请、客观证据的调查取证、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不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没有人身危险性和逮捕必要性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通过两次撰写法律文书的形式递交给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院,据理力争,为检察院公平公正地做出决定提供支撑。

另外需要提示,不批准逮捕不代表犯罪嫌疑人取得了无罪的结果,无罪的结果以撤案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宣告无罪判决书为准。经过一年的时间,C某没有被继续侦查,一年后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案件做无罪的处理,律师的无罪辩护取得成功,C某重获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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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辩护成功,不仅仅在于被告人C某获得了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更在于虽然在检察院不批捕、但公安机关仍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的一年时间里,莫丽冰律师继续坚持不懈地做“无罪辩护”,终于在侦查阶段终结了刑事诉讼,C某没有被继续侦查,公安机关决定对C某解除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案件做无罪的处理,律师的无罪辩护才告一段落,最后取得成功。

    2021-12-28 1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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