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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某1涉嫌妨害公务罪案,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胡思跃律师为其有效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2-02-14 12:21:58 浏览:507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G某1与G某2系亲姐妹,W某是G某2的丈夫。2020年3月12日G某2的朋友L某1邀约组织G某2、W某1等人驾车去野外烧烤,烧烤结束由W某1驾驶三轮车搭载G某2等人返回关岭县花江街上,期间,W某1因操作不当致使其驾驶的车辆翻下道路左侧路坎,造成G某2及同乘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G某2受伤后先后被送到贵航集团安顺“三〇二”医院及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白云分院抢救治疗35天,后因抢救无效后死亡。G某2 在医院抢救治疗期间的看护以及医疗费共计近30万元均是由G某2家属负担,L某1对G某2受伤、抢救治疗以及丧葬的事宜不闻不问

2020年4月20日10时许,W某带着其子W某2、女儿W某3到L某1经营位于花江镇某某路的门面处找L某1协商、理论,期间,L某1丈夫的妹妹X某某辱骂W某2、W某3,并说G某2死亡是因春节期间杀猪多遭的报应。W某2将被X某某辱骂以及X某某说G某2死亡是春节杀猪多遭报应的事情告知了G某1及其他亲属,G某1 等人随即去找X某某理论而发生争吵,之后追打X某某,随即有人报警,花江派出所民警L某2接警后带领辅警出警制止G某1等殴打X某某,期间,G某1 等家属欲继续殴打X某某而拉拽、殴打到民警L某2(未形成伤情)后随即停止殴打行为,之后民警将G某1等人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G某1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并向民警L某2赔礼道歉、取得了谅解。

办案过程

本案案发后,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接受G某1家属的委托后,特指派胡思跃律师担任G某1涉嫌妨害公务罪案一审的主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依法会见G某1全面了解案情,向其提供详细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引导G某1积极正确的面对该案的处理和最大限度的去化解社会矛盾,之后,G某1积极认罪悔过,并多次主动多向民警L某2赔礼道歉取得了谅解。

审查起诉阶段,胡思跃律师第一时间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结合G某1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宽严相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确保六保六稳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政策规定撰写《建议对G某1酌定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期间,充分向承办检察官阐明本案“事出有因”值得同情的事实根据;G某1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实际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G某1酌定不起诉有利于防止社会矛盾激化,且对G某1作酌定不起诉符合群众朴素的社会价值观,社会大众对该决定能够完全接受,故对G某1酌定不起诉有利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进而提升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G某1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经会见G某1以及查阅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后,辩护人准确研判本案虽在性质上属于暴力袭警型妨害公务罪,但G某1等家属是在痛失亲人后又被案外人X某某的“恶语”伤害而出现情绪失控所引发,且其本意仅是为教训X某某,故其与典型恶意暴力伤害民警阻碍执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存在实质上的区别,且与出警民警L某2仅是轻微的拉拽和击打并未形成任何伤情,故本案G某1存在酌定不起诉的现实可能性,随即辩护人围绕该辩护目标开展辩护工作,紧紧围绕本案案发时G某1等人所处的情景、犯罪情节轻微以及犯罪后积极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小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并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努力争取不起诉。

四、办案结果

2020年9月28日关岭县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

G某1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G某1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通过本案的办理辩护人感触颇深,其中思考最多的是:作为“受害者”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如何避免陷入“漩涡”而无法自拔。本案中G某1因痛失亲人本就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打击,但因在处理事件过程中“情绪失控”而大打出手,不仅未能解决问题,还差点让自己有“牢狱”之灾,故胡思跃律师在此特别提醒:当您及其家人遇到不公之事,及时找专业律师咨询、介入处理是有效避免“陷入漩涡”的途径。

同时,作为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重点关注本案定罪、量刑重要事实的同时,我们还应重点去挖掘当事人行为中值得大众同情的细节信息(泪点),并从“情理的角度充分与承办案件的警官、检察官、法官沟通,以期在“情理”方面与之产生“共鸣”而实现辩护目标,做有温度、有感情、有专业的刑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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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某1涉嫌妨害公务罪案,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胡思跃律师为其有效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2-02-14 12:21:58 浏览:5077次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G某1与G某2系亲姐妹,W某是G某2的丈夫。2020年3月12日G某2的朋友L某1邀约组织G某2、W某1等人驾车去野外烧烤,烧烤结束由W某1驾驶三轮车搭载G某2等人返回关岭县花江街上,期间,W某1因操作不当致使其驾驶的车辆翻下道路左侧路坎,造成G某2及同乘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G某2受伤后先后被送到贵航集团安顺“三〇二”医院及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白云分院抢救治疗35天,后因抢救无效后死亡。G某2 在医院抢救治疗期间的看护以及医疗费共计近30万元均是由G某2家属负担,L某1对G某2受伤、抢救治疗以及丧葬的事宜不闻不问

2020年4月20日10时许,W某带着其子W某2、女儿W某3到L某1经营位于花江镇某某路的门面处找L某1协商、理论,期间,L某1丈夫的妹妹X某某辱骂W某2、W某3,并说G某2死亡是因春节期间杀猪多遭的报应。W某2将被X某某辱骂以及X某某说G某2死亡是春节杀猪多遭报应的事情告知了G某1及其他亲属,G某1 等人随即去找X某某理论而发生争吵,之后追打X某某,随即有人报警,花江派出所民警L某2接警后带领辅警出警制止G某1等殴打X某某,期间,G某1 等家属欲继续殴打X某某而拉拽、殴打到民警L某2(未形成伤情)后随即停止殴打行为,之后民警将G某1等人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G某1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并向民警L某2赔礼道歉、取得了谅解。

办案过程

本案案发后,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接受G某1家属的委托后,特指派胡思跃律师担任G某1涉嫌妨害公务罪案一审的主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依法会见G某1全面了解案情,向其提供详细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引导G某1积极正确的面对该案的处理和最大限度的去化解社会矛盾,之后,G某1积极认罪悔过,并多次主动多向民警L某2赔礼道歉取得了谅解。

审查起诉阶段,胡思跃律师第一时间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结合G某1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宽严相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确保六保六稳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政策规定撰写《建议对G某1酌定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期间,充分向承办检察官阐明本案“事出有因”值得同情的事实根据;G某1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实际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G某1酌定不起诉有利于防止社会矛盾激化,且对G某1作酌定不起诉符合群众朴素的社会价值观,社会大众对该决定能够完全接受,故对G某1酌定不起诉有利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进而提升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G某1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经会见G某1以及查阅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后,辩护人准确研判本案虽在性质上属于暴力袭警型妨害公务罪,但G某1等家属是在痛失亲人后又被案外人X某某的“恶语”伤害而出现情绪失控所引发,且其本意仅是为教训X某某,故其与典型恶意暴力伤害民警阻碍执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存在实质上的区别,且与出警民警L某2仅是轻微的拉拽和击打并未形成任何伤情,故本案G某1存在酌定不起诉的现实可能性,随即辩护人围绕该辩护目标开展辩护工作,紧紧围绕本案案发时G某1等人所处的情景、犯罪情节轻微以及犯罪后积极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小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并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努力争取不起诉。

四、办案结果

2020年9月28日关岭县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

G某1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G某1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通过本案的办理辩护人感触颇深,其中思考最多的是:作为“受害者”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如何避免陷入“漩涡”而无法自拔。本案中G某1因痛失亲人本就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打击,但因在处理事件过程中“情绪失控”而大打出手,不仅未能解决问题,还差点让自己有“牢狱”之灾,故胡思跃律师在此特别提醒:当您及其家人遇到不公之事,及时找专业律师咨询、介入处理是有效避免“陷入漩涡”的途径。

同时,作为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重点关注本案定罪、量刑重要事实的同时,我们还应重点去挖掘当事人行为中值得大众同情的细节信息(泪点),并从“情理的角度充分与承办案件的警官、检察官、法官沟通,以期在“情理”方面与之产生“共鸣”而实现辩护目标,做有温度、有感情、有专业的刑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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