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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凤阳律师为其辩护,先获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不予批捕决定,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

发布时间:2022-03-08 14:55:10 浏览:656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嫌疑人黄某某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经营销售充电器,同时以深圳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的名义售卖索尼、佳能、尼康三个品牌子的电子产品,所有产品均来自批发市场,全部产品销售额总计大约在30-40万元之间。嫌疑人于2020年11月10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由,对其采取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通过看守所会见,从嫌疑人处了解到公安机关的四次讯问笔录的发问与嫌疑人回答的具体内容。由此,知悉了大致案情。遂即为嫌疑人分析解释罪名,使嫌疑人了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在进一步对案情进行充分了解之后,积极的与检察官就案件的事实进行沟通。在12月11日杨浦区公安分局呈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提交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了解到黄某某在2020年11月10日下午被公安人员控制后,第一时间向办案人员如实的交待了其在淘宝平台上如何销售索尼、佳能、尼康等品牌以及销售的数额,进货渠道,销售渠道、商品品名、价格,资金流水等信息。对自己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嫌疑人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较小,区区几万元并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处罚标准,因此嫌疑人不构成刑事犯罪。

最终办案人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撤销了案件。

三、辩护思路

1、黄某某主观恶性较小,销售的金额较少且黄某某及其家人愿意赔偿其造成的损失.

辩护人在会见嫌疑人黄某某时了解到: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小,其在阿里巴巴销售经营主要是充电器,大都是一般商品,假冒索尼、佳能、尼康品牌很少,其销售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只有几万元,且是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销售,其获利也极少,且销售的时间较短,由此产生的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  

2、黄某某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逮捕构成要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犯罪习性,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黄某某老实本份,行为动机仅仅时想赚钱养家,不具备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性。目前黄某某被羁押在看守所,认罪态度良好,其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亦不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更不可能自杀、逃跑,因此其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规定的逮捕条件。

3、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符合不予逮捕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黄某某在发生犯罪行为后,如实交代案件事实,对于指控的罪名亦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因此,对于黄某某的犯罪行为,贵院可以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四、办案结果

先取保侯审,后检察院不予批捕,最终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

五、办案心得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企图使自己的商品能够以伪充真进行销售,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且还要造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此罪名也是数额犯,销售数额较大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中,涉及的假冒注册商品数额仅几万元,未达定罪处罚的标准,这是办案机关应查清的事实,更是辩护人一个关键的辩点,辩护人正是利用这一最关键的点,才成功的为嫌疑人谋取到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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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凤阳律师为其辩护,先获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不予批捕决定,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

发布时间:2022-03-08 14:55:10 浏览:6564次

一、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嫌疑人黄某某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经营销售充电器,同时以深圳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的名义售卖索尼、佳能、尼康三个品牌子的电子产品,所有产品均来自批发市场,全部产品销售额总计大约在30-40万元之间。嫌疑人于2020年11月10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由,对其采取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通过看守所会见,从嫌疑人处了解到公安机关的四次讯问笔录的发问与嫌疑人回答的具体内容。由此,知悉了大致案情。遂即为嫌疑人分析解释罪名,使嫌疑人了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在进一步对案情进行充分了解之后,积极的与检察官就案件的事实进行沟通。在12月11日杨浦区公安分局呈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提交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了解到黄某某在2020年11月10日下午被公安人员控制后,第一时间向办案人员如实的交待了其在淘宝平台上如何销售索尼、佳能、尼康等品牌以及销售的数额,进货渠道,销售渠道、商品品名、价格,资金流水等信息。对自己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嫌疑人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较小,区区几万元并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处罚标准,因此嫌疑人不构成刑事犯罪。

最终办案人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撤销了案件。

三、辩护思路

1、黄某某主观恶性较小,销售的金额较少且黄某某及其家人愿意赔偿其造成的损失.

辩护人在会见嫌疑人黄某某时了解到: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小,其在阿里巴巴销售经营主要是充电器,大都是一般商品,假冒索尼、佳能、尼康品牌很少,其销售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只有几万元,且是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销售,其获利也极少,且销售的时间较短,由此产生的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  

2、黄某某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逮捕构成要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犯罪习性,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黄某某老实本份,行为动机仅仅时想赚钱养家,不具备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性。目前黄某某被羁押在看守所,认罪态度良好,其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亦不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更不可能自杀、逃跑,因此其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规定的逮捕条件。

3、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符合不予逮捕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黄某某在发生犯罪行为后,如实交代案件事实,对于指控的罪名亦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因此,对于黄某某的犯罪行为,贵院可以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四、办案结果

先取保侯审,后检察院不予批捕,最终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

五、办案心得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企图使自己的商品能够以伪充真进行销售,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且还要造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此罪名也是数额犯,销售数额较大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中,涉及的假冒注册商品数额仅几万元,未达定罪处罚的标准,这是办案机关应查清的事实,更是辩护人一个关键的辩点,辩护人正是利用这一最关键的点,才成功的为嫌疑人谋取到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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