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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Y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件(一、二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当中)

发布时间:2022-05-24 18:20:23 浏览:6079次 案例二维码

承办律师:龚振中

文书编号:(2020)桂09刑初41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Y某某与被害人L某1两人因同时恋上被害人T某某而引发感情纠纷,被害人L某1曾于2018年因争夺T某某而将Y某某刺成重伤,此后两人矛盾一直不断。2020年1月某晚,被告人Y某某为从L某1身边夺回T某某,叫上L某某、G某某、W某某三人共谋驾驶汽车将L某1拦下对其实施暴力,并将T某某抢走。之后L某1驾驶电动车搭载T某某离开,其在发现了Y某某等人的跟踪后驾车飞速离开,Y某某等人由卢某某驾车在其后追赶,最终引发了交通事故,导致两被害人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Y某某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案件目前正在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当中。

办案过程:被告人及其家属委托龚律师在死刑事复核阶段为Y某某进行辩护。

辩护意见:死刑复核当中,龚律师提出了八点辩护意见::

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被告人Y某某不存在无理纠缠、故意杀害被害人T某某的故意;

2、一审法院遗漏重大事实,被害人L某1曾刺伤本案被告并伴有其他挑衅行为,属于具有重大过错,且本案是因为感情纠纷引起的死刑案件;

3、一审法院否认了被告人Y某某积极实施救助行为的事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4、一审法院遗漏重大事实,被告人Y某某存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5、被告人Y某某不存在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形成杀害被害人的犯意联络,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6、本案介入了同案人卢某某的操作失误的意外因素;

7、被告人Y某某及其家属表示愿意赔偿损失,并希望能获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8、本案被告人Y某某的行为性质不属于极其残忍、恶劣,其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故不易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裁判结果:本案经广西区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维持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办案心得:“竭尽全力”,多方努力、奋力一博,争取刀下留人。

 本案当中,开车撞到人后死亡,到底是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致死)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本身争议很大,也决定了被告人的去留,如果法院定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致死)罪,一般情况下是不太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是定故意杀人罪,且有二人死亡则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本案的现实情况是一二审法院都是定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这个严峻的现实面前,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当中,如何刀下留人?龚律师进行全面而充分的有效辩护,龚律师前后六次会见了被告人Y某某,到现场进行了必要的实地调查取证,详细的研读了一二审的全部材料,制作了18页的辩护词与138页的辩护手册,并提交给了最高法承办法官,并与承办法官多次交换和沟通辩护意见。并尽量争取在赔偿被害人之后取得谅解书。总之龚律师与被告人家属一起“竭尽全力”,多方努力、奋力一博,争取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当中刀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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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Y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件(一、二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当中)

发布时间:2022-05-24 18:20:23 浏览:6079次

承办律师:龚振中

文书编号:(2020)桂09刑初41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Y某某与被害人L某1两人因同时恋上被害人T某某而引发感情纠纷,被害人L某1曾于2018年因争夺T某某而将Y某某刺成重伤,此后两人矛盾一直不断。2020年1月某晚,被告人Y某某为从L某1身边夺回T某某,叫上L某某、G某某、W某某三人共谋驾驶汽车将L某1拦下对其实施暴力,并将T某某抢走。之后L某1驾驶电动车搭载T某某离开,其在发现了Y某某等人的跟踪后驾车飞速离开,Y某某等人由卢某某驾车在其后追赶,最终引发了交通事故,导致两被害人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Y某某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案件目前正在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当中。

办案过程:被告人及其家属委托龚律师在死刑事复核阶段为Y某某进行辩护。

辩护意见:死刑复核当中,龚律师提出了八点辩护意见::

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被告人Y某某不存在无理纠缠、故意杀害被害人T某某的故意;

2、一审法院遗漏重大事实,被害人L某1曾刺伤本案被告并伴有其他挑衅行为,属于具有重大过错,且本案是因为感情纠纷引起的死刑案件;

3、一审法院否认了被告人Y某某积极实施救助行为的事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4、一审法院遗漏重大事实,被告人Y某某存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5、被告人Y某某不存在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形成杀害被害人的犯意联络,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6、本案介入了同案人卢某某的操作失误的意外因素;

7、被告人Y某某及其家属表示愿意赔偿损失,并希望能获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8、本案被告人Y某某的行为性质不属于极其残忍、恶劣,其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故不易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裁判结果:本案经广西区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维持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办案心得:“竭尽全力”,多方努力、奋力一博,争取刀下留人。

 本案当中,开车撞到人后死亡,到底是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致死)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本身争议很大,也决定了被告人的去留,如果法院定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致死)罪,一般情况下是不太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是定故意杀人罪,且有二人死亡则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本案的现实情况是一二审法院都是定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这个严峻的现实面前,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当中,如何刀下留人?龚律师进行全面而充分的有效辩护,龚律师前后六次会见了被告人Y某某,到现场进行了必要的实地调查取证,详细的研读了一二审的全部材料,制作了18页的辩护词与138页的辩护手册,并提交给了最高法承办法官,并与承办法官多次交换和沟通辩护意见。并尽量争取在赔偿被害人之后取得谅解书。总之龚律师与被告人家属一起“竭尽全力”,多方努力、奋力一博,争取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当中刀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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