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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贩卖毒品案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辩护,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3-01-19 20:26:25 浏览:257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由、案件焦点、案件结果

案由:贩卖毒品罪

案件焦点: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能否从轻处罚

结果:被告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二、简要案情

被告人黄某为了贩毒获利,从他人处购得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到辽宁大连市进行贩卖。1、2019年10月初,将毒品甲基苯丙胺48克邮寄至大连某大厦617房间,以150元/克的价格赊卖给另一被告。2、2019年10月下旬一天,将毒品藏匿于女士高跟鞋内,邮寄至另一被告人处,取货人被布控民警抓获,缴获32袋毒品,净重390克。3、2019年11月初,将毒品藏匿于高跟鞋内邮寄至大连,本人也随后到大连。在其租住的酒店内被当场抓获,当场缴获26袋毒品,净重260克。公诉机关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对其提起公诉,同案共六名被告,黄某列首位。

三、办案过程

   1、接受委托,分析案情,提出现实的目标。刘志永律师团队接受黄某亲属委托,为其辩护。考虑到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同时考虑大连市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重点打击的态势,刘志永律师提出,争取有期徒刑,尽量避免无期徒刑的结果。

   2、多次会见、阅卷,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找出办案机关在毒品扣押、称量、移交、保管、检验过程中的诸多瑕疵。对犯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毒品的含量问题,是否存在特请引诱问题形成辩护意见。

   3、出庭辩护,提出律师辩护意见。黄某第一次邮寄毒品,没有谈价格,没有收取毒资,应当构成运输毒品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在抓获黄某时随身携带的毒品没有交易对象,其本人吸食毒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责任;本案侦查机关在在毒品扣押、称量、移交、保管、检验过程中的诸多瑕疵,比如无法证明包装袋已经去除,无法证明称量工具合格、无法证明移交、保管程序符合规定,检验过程也存在诸多疑点。证据不充分的利益应归于被告人;毒品含量较低,在处罚时应予充分考虑。

四、办案思路

  毒品犯罪作为国家重点打击的严重刑事犯罪,即便在证据上存在瑕疵,现实中也难以有无罪的可能。因此,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争取从轻处罚是最显示的考量,也是对被告人最有利的选择。

本案被告人毒品犯罪数量巨大,虽然没有达到900克死刑的标准,但判处无期徒刑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刘志永律师团队把重点放在争取有期徒刑的结果上。

对于被告人,一方面要与律师配合,对于一些事实不清的情况在庭审时充分说明,另一方面要表示积极认罪悔罪,争取宽大处理。作为律师则要对所有案件的瑕疵进行攻击。案件部分事实不清的必须强调指出,办案机关的程序瑕疵也必须予以指出,不符合三性的证据必须排除。

五、案件结果

被告人被一审判处15年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人和委托人对于案件的结果表示接受。

六、办案心得

司法实践中,毒品案件往往处罚的较重,甚至是存在死刑的可能性,为毒品犯罪的被告人辩护,首先是保命,其次是争取有期徒刑。辩护人应该根据具体案情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既不要渲染罪行的严重性,让被告人、委托人陷入恐惧,也不能做不切实际的承诺,让他们有过高的期望值。

毒品犯罪的侦察往往具有紧迫性,危机性,因此不可避免出现一些程序瑕疵,甚至证据不符合合法性的情况,这些是可以为辩护律师利用的。虽然不能影响定罪,但对于量刑的影响还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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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贩卖毒品案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辩护,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3-01-19 20:26:25 浏览:2574次

一、案由、案件焦点、案件结果

案由:贩卖毒品罪

案件焦点: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能否从轻处罚

结果:被告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二、简要案情

被告人黄某为了贩毒获利,从他人处购得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到辽宁大连市进行贩卖。1、2019年10月初,将毒品甲基苯丙胺48克邮寄至大连某大厦617房间,以150元/克的价格赊卖给另一被告。2、2019年10月下旬一天,将毒品藏匿于女士高跟鞋内,邮寄至另一被告人处,取货人被布控民警抓获,缴获32袋毒品,净重390克。3、2019年11月初,将毒品藏匿于高跟鞋内邮寄至大连,本人也随后到大连。在其租住的酒店内被当场抓获,当场缴获26袋毒品,净重260克。公诉机关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对其提起公诉,同案共六名被告,黄某列首位。

三、办案过程

   1、接受委托,分析案情,提出现实的目标。刘志永律师团队接受黄某亲属委托,为其辩护。考虑到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同时考虑大连市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重点打击的态势,刘志永律师提出,争取有期徒刑,尽量避免无期徒刑的结果。

   2、多次会见、阅卷,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找出办案机关在毒品扣押、称量、移交、保管、检验过程中的诸多瑕疵。对犯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毒品的含量问题,是否存在特请引诱问题形成辩护意见。

   3、出庭辩护,提出律师辩护意见。黄某第一次邮寄毒品,没有谈价格,没有收取毒资,应当构成运输毒品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在抓获黄某时随身携带的毒品没有交易对象,其本人吸食毒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责任;本案侦查机关在在毒品扣押、称量、移交、保管、检验过程中的诸多瑕疵,比如无法证明包装袋已经去除,无法证明称量工具合格、无法证明移交、保管程序符合规定,检验过程也存在诸多疑点。证据不充分的利益应归于被告人;毒品含量较低,在处罚时应予充分考虑。

四、办案思路

  毒品犯罪作为国家重点打击的严重刑事犯罪,即便在证据上存在瑕疵,现实中也难以有无罪的可能。因此,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争取从轻处罚是最显示的考量,也是对被告人最有利的选择。

本案被告人毒品犯罪数量巨大,虽然没有达到900克死刑的标准,但判处无期徒刑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刘志永律师团队把重点放在争取有期徒刑的结果上。

对于被告人,一方面要与律师配合,对于一些事实不清的情况在庭审时充分说明,另一方面要表示积极认罪悔罪,争取宽大处理。作为律师则要对所有案件的瑕疵进行攻击。案件部分事实不清的必须强调指出,办案机关的程序瑕疵也必须予以指出,不符合三性的证据必须排除。

五、案件结果

被告人被一审判处15年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人和委托人对于案件的结果表示接受。

六、办案心得

司法实践中,毒品案件往往处罚的较重,甚至是存在死刑的可能性,为毒品犯罪的被告人辩护,首先是保命,其次是争取有期徒刑。辩护人应该根据具体案情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既不要渲染罪行的严重性,让被告人、委托人陷入恐惧,也不能做不切实际的承诺,让他们有过高的期望值。

毒品犯罪的侦察往往具有紧迫性,危机性,因此不可避免出现一些程序瑕疵,甚至证据不符合合法性的情况,这些是可以为辩护律师利用的。虽然不能影响定罪,但对于量刑的影响还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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