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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M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云善刑辩团队为其代理辩护,最终审判结果由十五年改判为四年八个月

发布时间:2023-10-25 10:24:24 浏览:1852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12号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Μ某先后以其经营二手车抵押、代还信用卡等生意为由,或以其父亲工程上需要资金为幌子,以月息4分至1角或每10000元日息400元至900元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被害人w某联系介绍或其直接联系,先后向多名被害人借贷金额共计约1200万元。期间Μ某将所借贷资金部分用于某赌博软件进行赌博活动,输掉约400万余元,部分用于支付上述被害人高额利息共计约200万余元,部分向外放高利贷未收回,其余均用于个人挥霍。2019年3月21日,Μ某因无力支付高额利息逃跑。

 

二、办案经过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吴科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担任Μ某一审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时,当事人已实际羁押近2年之久。在吴科律师统筹安排下,当即组建办案团队,团队律师分别前往某地办案单位阅卷、会见和沟通案件情况,后得知案件已移送法院等待开庭审理,且Μ某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已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

经细致阅卷,先后二十余次的会见和与办案单位沟通,结合我团队律师、专家学者论证与研判,抽丝剥茧,细致梳理大量往来银行流水、《借条》等证据材料,厘清“真假借贷”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初步确定了本案无罪辩护的角度和方向。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民间借贷与借贷型诈骗之间的区别亟待进一步厘清,既要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而放纵犯罪,也要防止侦查机关等办案单位以刑事处罚的手段插手正常的经济活动。如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少许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最终在调解成功的情况下当地公安将该民事案件并入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亦是部门法的错位问题。

 

三、辩护意见

吴科律师、晋晨宇律师向一审法院、公诉机关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程序性事项

1.管辖错误。经对报案、立案时间脉络梳理,本案刑事立案时侦查机关未对刑事案件与经济纠纷有效甄别,办案单位以“刑事”手段强制干预民间经济纠纷。

2.刑事立案期限严重超期。

3.侦查机关为获得Μ某“诈骗”之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迫使Μ某“交代”问题,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

4.侦查机关未随案移送重要物证(2部手机),且将扣押的重要物证所承载的有利于Μ某的大量信息线索予以篡改和删除。

5.公诉机关未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导致本案错误立案、错误羁押、错误起诉、错误审判。

6.认罪认罚合法性存疑。

(二)关于实体性事项

1.Μ某与被害人的资金往来属实,至少可能属于合作生意关系,而非单纯借贷关系。

2.即使认定Μ某与各被害人等人之间系借款,Μ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目的,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1)在案证据显示,Μ某从事的汽车抵押放贷业务真实存在,根本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2)从Μ某的履约能力来看,具有偿还被害人本金和合法利息的前提,显然,Μ某具有还款能力。

(3)从被告人、被害人等人的履约行为来看,双方持续分红至2019年3月,具有实际的履约行为,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是被害人“高息分红”的继续压榨的客观原因导致。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4)本案被害人系因看中利息收益才出资款项,并非基于陷入错误认识。结合各被害人之陈述,Μ某不构成诈骗罪。

3.即使认定Μ某与各被害人等人之间系借款,Μ某虚构借款理由或用途只是为了增加借款的成功率,并非为了非法占有他人钱款,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4.指控数额存疑。审计报告非司法会计鉴定,本案的检材来源、提取、封存、保管、移送链条不明,根据合法性缺失的检材所作出的鉴定或审计,客观性和合法性无法保证,且审计报告中对于微信转账流水、明细提取不完整,内容不真实、不客观。

 

四、裁判结果

本案经2次将案件移送市检、2次移送中院,但均被予以退回。最终,一审法院经2次庭前会议、6次开庭审理,被告人Μ某由1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8个月,不久将会与家人团圆。

 

五、案件评析

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之下,对刑民(行)关系的处理,尤其是刑事违法性的确定需要顾及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刑法不能唯前置法“马首是瞻”,当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为受害人提供充足的解决路径和思路时,刑法即不能加以规制。同时,行为人如存有违反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规则,虽有构成犯罪的嫌疑,但不能直接将前置法的违法性不加过滤地作为决定刑事违法性的根据,这样才能准确的从违反前置法的基础上推导出刑事违法性。

司法实践中,经济类刑事犯罪与经济纠纷界线时常难解难分,似是而非。碰到该类案件,需要我们扎实掌握定罪构成要件,吃透案卷材料,找准控方证据问题,拆解指控的证据链条,形成民事证据链与刑事控告证据链的抗衡,说服法庭,依法维护被告人利益。

图1:本案《起诉书》(部分)

判决书如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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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云善刑辩团队为其代理辩护,最终审判结果由十五年改判为四年八个月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12号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Μ某先后以其经营二手车抵押、代还信用卡等生意为由,或以其父亲工程上需要资金为幌子,以月息4分至1角或每10000元日息400元至900元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被害人w某联系介绍或其直接联系,先后向多名被害人借贷金额共计约1200万元。期间Μ某将所借贷资金部分用于某赌博软件进行赌博活动,输掉约400万余元,部分用于支付上述被害人高额利息共计约200万余元,部分向外放高利贷未收回,其余均用于个人挥霍。2019年3月21日,Μ某因无力支付高额利息逃跑。

 

二、办案经过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吴科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担任Μ某一审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时,当事人已实际羁押近2年之久。在吴科律师统筹安排下,当即组建办案团队,团队律师分别前往某地办案单位阅卷、会见和沟通案件情况,后得知案件已移送法院等待开庭审理,且Μ某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已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

经细致阅卷,先后二十余次的会见和与办案单位沟通,结合我团队律师、专家学者论证与研判,抽丝剥茧,细致梳理大量往来银行流水、《借条》等证据材料,厘清“真假借贷”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初步确定了本案无罪辩护的角度和方向。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民间借贷与借贷型诈骗之间的区别亟待进一步厘清,既要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而放纵犯罪,也要防止侦查机关等办案单位以刑事处罚的手段插手正常的经济活动。如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少许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最终在调解成功的情况下当地公安将该民事案件并入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亦是部门法的错位问题。

 

三、辩护意见

吴科律师、晋晨宇律师向一审法院、公诉机关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程序性事项

1.管辖错误。经对报案、立案时间脉络梳理,本案刑事立案时侦查机关未对刑事案件与经济纠纷有效甄别,办案单位以“刑事”手段强制干预民间经济纠纷。

2.刑事立案期限严重超期。

3.侦查机关为获得Μ某“诈骗”之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迫使Μ某“交代”问题,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

4.侦查机关未随案移送重要物证(2部手机),且将扣押的重要物证所承载的有利于Μ某的大量信息线索予以篡改和删除。

5.公诉机关未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导致本案错误立案、错误羁押、错误起诉、错误审判。

6.认罪认罚合法性存疑。

(二)关于实体性事项

1.Μ某与被害人的资金往来属实,至少可能属于合作生意关系,而非单纯借贷关系。

2.即使认定Μ某与各被害人等人之间系借款,Μ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目的,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1)在案证据显示,Μ某从事的汽车抵押放贷业务真实存在,根本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2)从Μ某的履约能力来看,具有偿还被害人本金和合法利息的前提,显然,Μ某具有还款能力。

(3)从被告人、被害人等人的履约行为来看,双方持续分红至2019年3月,具有实际的履约行为,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是被害人“高息分红”的继续压榨的客观原因导致。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4)本案被害人系因看中利息收益才出资款项,并非基于陷入错误认识。结合各被害人之陈述,Μ某不构成诈骗罪。

3.即使认定Μ某与各被害人等人之间系借款,Μ某虚构借款理由或用途只是为了增加借款的成功率,并非为了非法占有他人钱款,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4.指控数额存疑。审计报告非司法会计鉴定,本案的检材来源、提取、封存、保管、移送链条不明,根据合法性缺失的检材所作出的鉴定或审计,客观性和合法性无法保证,且审计报告中对于微信转账流水、明细提取不完整,内容不真实、不客观。

 

四、裁判结果

本案经2次将案件移送市检、2次移送中院,但均被予以退回。最终,一审法院经2次庭前会议、6次开庭审理,被告人Μ某由1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8个月,不久将会与家人团圆。

 

五、案件评析

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之下,对刑民(行)关系的处理,尤其是刑事违法性的确定需要顾及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刑法不能唯前置法“马首是瞻”,当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为受害人提供充足的解决路径和思路时,刑法即不能加以规制。同时,行为人如存有违反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规则,虽有构成犯罪的嫌疑,但不能直接将前置法的违法性不加过滤地作为决定刑事违法性的根据,这样才能准确的从违反前置法的基础上推导出刑事违法性。

司法实践中,经济类刑事犯罪与经济纠纷界线时常难解难分,似是而非。碰到该类案件,需要我们扎实掌握定罪构成要件,吃透案卷材料,找准控方证据问题,拆解指控的证据链条,形成民事证据链与刑事控告证据链的抗衡,说服法庭,依法维护被告人利益。

图1:本案《起诉书》(部分)

判决书如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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