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优秀案例】Z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吴科律师、晋晨宇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逮捕

发布时间:2021-10-12 17:00:42 浏览:1101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案发前两个月,Z某在一场饭局上结识了无业的S某和X某。某天,X某主动联系Z某,让Z某前往X某家喝茶聊天。正当Z某刚走到X某小区门口之时,被X某叫到停在路边的轿车上。该车辆系被害人Y某所有,且Y某案发当天一直驾驶其车辆。Y某驾驶其车辆载着其三人在西安城内游转,在聊天的过程中,Z某得知其三人认识久已,且存在数额较大的经济纠纷,但并未发生言语或肢体冲突。Z某无心干预,便默不作声。期间,被害人Y某曾将车辆停靠在路边且独自一人下车打电话十五分钟左右。打完电话二十分钟后,公安机关在车辆停靠之处将X某、S某、Z某抓获,其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在吴科主任的指导下,晋晨宇律师、李梦竹律师(实习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和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事实、告知当事人刑事案件的流程和本案的辩护思路,指导当事人依法应对并对其心理辅导。并多次前往公安分局、检察院,与案件承办人沟通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先后提交两份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的书面法律意见书,主动搜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强调本案Z某虽于两年多前刚刑满释放,但本案应先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

三、辩护思路

云善律师刑事团队经过深入研判,决定对本案作不予批捕的辩护策略,但该部分存有以下两个难点:

1、Z某在上被害人车辆后,实施了哪些行为?Z某的存在是否给被害人带来心理上的威慑和恐惧?

2、Z某上车前其他共犯X某、S某已在被害人Y某车上,不排除Z某上车前X某、S某在车内实施了某些威胁、恐吓或肢体上的行为,那么此时Z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是否属于承继的共犯?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主要表现是成文法典的适用。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即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首先,Z某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实施了以拘押、紧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符合。本案中,据Z某所述,X某主动邀约其前往家中喝茶,后被叫入被害人车内。上车后,Z某虽在其余三人聊天过程中得知存在数额较大的经济纠纷,但因不认识被害人,故未多做言语,亦未实施相关威胁、恐吓的行为。Z某上车前,被害人是如何与其余二人相约、其余二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威胁等行为,Z某均不得而知。但,从客观上来看,在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Z某的存在无疑亦给被害人心理或精神造成了一定的威慑、恐惧,在特定的时间段和空间范围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其次,Z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Z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因此具有违法性。

最后,Z某是否具有有责性?本案中,Z某已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具有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能力。但后加入的Z某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所谓共同犯罪,按照我国刑法传统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承继共犯作为事中通谋的一类特殊的共同犯罪,是指先行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犯罪行为,在其实行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的时候,后行为人明知这一犯罪事实而参与进来,或单独或与先行行为人一同将剩余行为实行完毕。承继共犯成立也必须具备前述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而本案中,从Z某在被害人车辆上的行为表示,结合其余同案犯的供述,“Z某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他那天是找我们过来玩儿的。”可知Z某没有要以扣押、紧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Y某人身自由的主观意思表示,无法推导出Z某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亦无法推出Z某明知同案犯其余二人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参与进来一同配合实施直至非法拘禁行为的结束。

此外,被害人全程载着Z某、X某、S某,车辆也系被害人控制,如被害人感受或受到相关言语威胁或肢体侵害,被害人亦可采取“私力救济”。所谓“私力救济”,即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利。本案中,被害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进行私力救济,或其可将车辆驾驶至相关公安、司法部门寻求帮助,但被害人并无相关私力救济的行为。

综上,按照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Z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四、办案结果

如何依据本案的事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是本次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案在律师第一次会见完Z某并与办案民警积极沟通之后,将辩护工作的重心放在更为重要的审查批捕环节。辩护人再三向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强调Z某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客观行为且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故意,甚至Z某在此次之前都从未见过被害人Y某,更无对其实施非法拘禁的必要。此外其对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X某与S某是否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也不明知,故而也不存在Z某构成承继的共犯这一情形。最终检察机关在审查案卷、核实本案事实与证据、听取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对Z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成功之处,首先在于当事人及其家属与律师之间的相互信任;其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能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后,一直将研判其是否构成犯罪作为工作的中心。从法理与日常行为逻辑上分别对Z某的行为与主观逐一进行分析,从而论证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最终也获得了办案机关的认可。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专业化、流程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提供严谨细致、层次分明的法律服务。大团队坚持走精英团队路线,将单个律师的专业优势整合,能针对每一项法律服务需求的特点和难点,组建人员构成科学合理的律师团队办理案件,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设有成熟的法学专家论证机制,以更好地在知识结构、时间与效率等方面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强调信息化、法律工具化的有效性和程序性法律服务模式。

在本案中,根据Z某的涉案描述,再结合近两年来“扫黑除恶”的政策热点,笔者认为扫黑除恶是国之大策,时刻谨记“国之大者”,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每个公民都建立法治思维,将法治观念牢牢根植心中。祖国华诞,举国同庆,长治久安,乃全民心愿。律师群体乃法治使者,肩负推进国家法治进程的神圣使命,云善律师定当不负使命,为共和国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评论列表(3条)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尽管在拘转捕阶段,律师接受委托后所做的工作不仅是非常及时的,而且更是实质性的:多次与案件承办人沟通,先后提交两份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的书面法律意见书,主动搜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其中特别强调,本案Z某虽于两年多前刚刑满释放,但本案应先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终于获得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21-10-13 15:32:18
    全部2条回复 回复

Z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吴科律师、晋晨宇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逮捕

一、案情简介

案发前两个月,Z某在一场饭局上结识了无业的S某和X某。某天,X某主动联系Z某,让Z某前往X某家喝茶聊天。正当Z某刚走到X某小区门口之时,被X某叫到停在路边的轿车上。该车辆系被害人Y某所有,且Y某案发当天一直驾驶其车辆。Y某驾驶其车辆载着其三人在西安城内游转,在聊天的过程中,Z某得知其三人认识久已,且存在数额较大的经济纠纷,但并未发生言语或肢体冲突。Z某无心干预,便默不作声。期间,被害人Y某曾将车辆停靠在路边且独自一人下车打电话十五分钟左右。打完电话二十分钟后,公安机关在车辆停靠之处将X某、S某、Z某抓获,其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在吴科主任的指导下,晋晨宇律师、李梦竹律师(实习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和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事实、告知当事人刑事案件的流程和本案的辩护思路,指导当事人依法应对并对其心理辅导。并多次前往公安分局、检察院,与案件承办人沟通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先后提交两份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的书面法律意见书,主动搜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强调本案Z某虽于两年多前刚刑满释放,但本案应先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

三、辩护思路

云善律师刑事团队经过深入研判,决定对本案作不予批捕的辩护策略,但该部分存有以下两个难点:

1、Z某在上被害人车辆后,实施了哪些行为?Z某的存在是否给被害人带来心理上的威慑和恐惧?

2、Z某上车前其他共犯X某、S某已在被害人Y某车上,不排除Z某上车前X某、S某在车内实施了某些威胁、恐吓或肢体上的行为,那么此时Z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是否属于承继的共犯?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主要表现是成文法典的适用。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即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首先,Z某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实施了以拘押、紧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符合。本案中,据Z某所述,X某主动邀约其前往家中喝茶,后被叫入被害人车内。上车后,Z某虽在其余三人聊天过程中得知存在数额较大的经济纠纷,但因不认识被害人,故未多做言语,亦未实施相关威胁、恐吓的行为。Z某上车前,被害人是如何与其余二人相约、其余二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威胁等行为,Z某均不得而知。但,从客观上来看,在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Z某的存在无疑亦给被害人心理或精神造成了一定的威慑、恐惧,在特定的时间段和空间范围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其次,Z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Z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因此具有违法性。

最后,Z某是否具有有责性?本案中,Z某已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具有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能力。但后加入的Z某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所谓共同犯罪,按照我国刑法传统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承继共犯作为事中通谋的一类特殊的共同犯罪,是指先行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犯罪行为,在其实行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的时候,后行为人明知这一犯罪事实而参与进来,或单独或与先行行为人一同将剩余行为实行完毕。承继共犯成立也必须具备前述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而本案中,从Z某在被害人车辆上的行为表示,结合其余同案犯的供述,“Z某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他那天是找我们过来玩儿的。”可知Z某没有要以扣押、紧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Y某人身自由的主观意思表示,无法推导出Z某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亦无法推出Z某明知同案犯其余二人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参与进来一同配合实施直至非法拘禁行为的结束。

此外,被害人全程载着Z某、X某、S某,车辆也系被害人控制,如被害人感受或受到相关言语威胁或肢体侵害,被害人亦可采取“私力救济”。所谓“私力救济”,即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利。本案中,被害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进行私力救济,或其可将车辆驾驶至相关公安、司法部门寻求帮助,但被害人并无相关私力救济的行为。

综上,按照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Z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四、办案结果

如何依据本案的事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是本次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案在律师第一次会见完Z某并与办案民警积极沟通之后,将辩护工作的重心放在更为重要的审查批捕环节。辩护人再三向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强调Z某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客观行为且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故意,甚至Z某在此次之前都从未见过被害人Y某,更无对其实施非法拘禁的必要。此外其对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X某与S某是否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也不明知,故而也不存在Z某构成承继的共犯这一情形。最终检察机关在审查案卷、核实本案事实与证据、听取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对Z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成功之处,首先在于当事人及其家属与律师之间的相互信任;其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能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后,一直将研判其是否构成犯罪作为工作的中心。从法理与日常行为逻辑上分别对Z某的行为与主观逐一进行分析,从而论证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最终也获得了办案机关的认可。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专业化、流程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提供严谨细致、层次分明的法律服务。大团队坚持走精英团队路线,将单个律师的专业优势整合,能针对每一项法律服务需求的特点和难点,组建人员构成科学合理的律师团队办理案件,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设有成熟的法学专家论证机制,以更好地在知识结构、时间与效率等方面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强调信息化、法律工具化的有效性和程序性法律服务模式。

在本案中,根据Z某的涉案描述,再结合近两年来“扫黑除恶”的政策热点,笔者认为扫黑除恶是国之大策,时刻谨记“国之大者”,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每个公民都建立法治思维,将法治观念牢牢根植心中。祖国华诞,举国同庆,长治久安,乃全民心愿。律师群体乃法治使者,肩负推进国家法治进程的神圣使命,云善律师定当不负使命,为共和国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评论列表(3条)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尽管在拘转捕阶段,律师接受委托后所做的工作不仅是非常及时的,而且更是实质性的:多次与案件承办人沟通,先后提交两份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的书面法律意见书,主动搜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其中特别强调,本案Z某虽于两年多前刚刑满释放,但本案应先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终于获得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21-10-13 15:32:18
    全部2条回复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