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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李松涛律师为其辩护,法院采纳李律师建议,最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3-11-09 17:47:54 浏览:95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

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罪

结果: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亮点:共同犯罪,犯罪数目繁多,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

1、现有证据是否能认定W某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如何认定本案偷逃的应缴税额?

封面语:W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万湛律所李松涛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指控被告人涉案的“买单”车数与金额与C某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不相符,属于事实错误。李律师充分结合本案的证据状况、量刑情节,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W某某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案情简介

走私人员L某某、Z某某、C某某、Y某某(已判决)等人走私香烟通过沈海高速公路茂名市路段时,为了保证运输走私香烟车辆的安全,按通过的车次向已拉拢执法人员的中介人支付保护费,寻求庇护,俗称“买单”中介人将部分保护费以现金方式存入执法人员的银行账户。

被告人W某某是茂名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某大队某某中队指导员,负责 G15 沈海高速公路某某入口至某某交界路段的巡逻执法工作。2015 年,W某某查处非法运输走私香烟车辆工作中结识了同案人Z某某(已起诉 )。随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双方相互勾结收取走私人员“买单”费用,并为走私香烟运输车辆提供庇护。

具体操作方式为,Z某某作为中介人与L某某等走私人员联系,并出面担保走私香烟运输车辆安全,收取走私人员发送的运输走私香烟车辆的车牌等“买单”信息,走私人员向Z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买单”费用。W某某则指使C某(已判决)利用手机专门收取Z某某所发送的“买单”车辆车牌号码信息,并记录数量,以便W某某与Z某某核对、结算“买单”费用。W某某在高速公路执行任务时发现可疑车辆涉嫌走私香烟,其会电话联系C某查询接收的“买单”信息是否有该车牌号码,以便为走私人员运输香烟车辆提供庇护。

根据所查扣的C某记录的“买单”车数统计,其共接收Z某某发送 1444台“买单”费用为每车 200 元的走私香烟车辆信息,32台“买单”费用为每车 400 元的走私香烟车辆信息。C某记录“买单”车数共计 1476 车次,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每车装载最少数量 20件为标准,共计 29520件(按 50条/件的计量标准折算,共 1476000 条)走私香烟。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153132721.80元

 

三、办案过程

(一)与委托人犯罪嫌疑人会见、沟通了解本案基本情况

W某某的家属联系到李松涛律师,委托李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第一时间向W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松涛律师多次联系W某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二)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法律法规的检索,形成本案的办案思路。

李松涛律师通过阅卷,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形成本案的办案思路,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W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三)与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松涛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利益。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W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案的“买单”车数与金额与C某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不相符,属于事实错误。

根据本案的卷宗资料,公诉机关目前列举的被告人W某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主要有 :( 1)C某曾经的供述,这是唯一的直接证据,但是C某的多次供述存在前后矛盾不一,且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2)W某某与C某的微信记录,但是微信记录信息并不明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3)Z某某的供述,虽然招祥关承认其与W某某有过接触,但只是作为线人提供线索给W某某查缉,其否认W某某与其勾结买单;(4)W某某的银行流水记录,侦查机关表明无法查明W某某银行流水中30多万的具体来源,即无法证明是走私的非法利益。

 

五、办案结果

判决被告人W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六、办案心得

面对犯罪数额巨大的刑事案件时,律师要头脑冷静,即使证据足够定罪,也要认真仔细阅读案卷材料,比对每一笔数目,看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存在这一笔犯罪金额,金额大小是否有误,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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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李松涛律师为其辩护,法院采纳李律师建议,最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3-11-09 17:47:54 浏览:957次

一、案件结果

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罪

结果: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亮点:共同犯罪,犯罪数目繁多,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

1、现有证据是否能认定W某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如何认定本案偷逃的应缴税额?

封面语:W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万湛律所李松涛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指控被告人涉案的“买单”车数与金额与C某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不相符,属于事实错误。李律师充分结合本案的证据状况、量刑情节,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W某某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案情简介

走私人员L某某、Z某某、C某某、Y某某(已判决)等人走私香烟通过沈海高速公路茂名市路段时,为了保证运输走私香烟车辆的安全,按通过的车次向已拉拢执法人员的中介人支付保护费,寻求庇护,俗称“买单”中介人将部分保护费以现金方式存入执法人员的银行账户。

被告人W某某是茂名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某大队某某中队指导员,负责 G15 沈海高速公路某某入口至某某交界路段的巡逻执法工作。2015 年,W某某查处非法运输走私香烟车辆工作中结识了同案人Z某某(已起诉 )。随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双方相互勾结收取走私人员“买单”费用,并为走私香烟运输车辆提供庇护。

具体操作方式为,Z某某作为中介人与L某某等走私人员联系,并出面担保走私香烟运输车辆安全,收取走私人员发送的运输走私香烟车辆的车牌等“买单”信息,走私人员向Z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买单”费用。W某某则指使C某(已判决)利用手机专门收取Z某某所发送的“买单”车辆车牌号码信息,并记录数量,以便W某某与Z某某核对、结算“买单”费用。W某某在高速公路执行任务时发现可疑车辆涉嫌走私香烟,其会电话联系C某查询接收的“买单”信息是否有该车牌号码,以便为走私人员运输香烟车辆提供庇护。

根据所查扣的C某记录的“买单”车数统计,其共接收Z某某发送 1444台“买单”费用为每车 200 元的走私香烟车辆信息,32台“买单”费用为每车 400 元的走私香烟车辆信息。C某记录“买单”车数共计 1476 车次,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每车装载最少数量 20件为标准,共计 29520件(按 50条/件的计量标准折算,共 1476000 条)走私香烟。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153132721.80元

 

三、办案过程

(一)与委托人犯罪嫌疑人会见、沟通了解本案基本情况

W某某的家属联系到李松涛律师,委托李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第一时间向W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松涛律师多次联系W某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二)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法律法规的检索,形成本案的办案思路。

李松涛律师通过阅卷,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形成本案的办案思路,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W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三)与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松涛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利益。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W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案的“买单”车数与金额与C某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不相符,属于事实错误。

根据本案的卷宗资料,公诉机关目前列举的被告人W某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主要有 :( 1)C某曾经的供述,这是唯一的直接证据,但是C某的多次供述存在前后矛盾不一,且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2)W某某与C某的微信记录,但是微信记录信息并不明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3)Z某某的供述,虽然招祥关承认其与W某某有过接触,但只是作为线人提供线索给W某某查缉,其否认W某某与其勾结买单;(4)W某某的银行流水记录,侦查机关表明无法查明W某某银行流水中30多万的具体来源,即无法证明是走私的非法利益。

 

五、办案结果

判决被告人W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六、办案心得

面对犯罪数额巨大的刑事案件时,律师要头脑冷静,即使证据足够定罪,也要认真仔细阅读案卷材料,比对每一笔数目,看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存在这一笔犯罪金额,金额大小是否有误,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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