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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何冰冰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得缓刑的良好效果。

发布时间:2024-03-01 15:57:29 浏览:73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2023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王某、李某与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资阳市某KTV喝酒、唱歌。当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该KTV二楼楼梯口用手摸路过的被害人周某胸部,周某朋友罗某用手指着王某质问王某等人的行为时,王某打罗某的手,罗某反击打王某耳光。王某、李某、刘某(另案)将周某、罗某推搡进周某的包间,随后王某、李某被KTV工作人员劝出包间。不久后王某、李某、刘某再次返回周某包间对周某、罗某、张某进行殴打,同时殴打前来劝架的KTV工作人员,并损坏包间内酒杯酒瓶、电视屏幕等物品,造成被害人周某、张某轻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造成KTV工作人员小某肋骨骨折。经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张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小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二、【辩护思路】

1.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存疑,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2.殴打小某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无需对小某的伤情负责。

3.被害人罗某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王某对被害人的身份有认识错误。

4.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

5.悔罪诚恳、态度端正,且其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且获得了谅解。

6.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裁判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二年

 

【办案随笔】

法律知识在不断的完善和更新,需要不断的学习才能应对不断发展的社会;而办案的技巧和能力要在熟练的掌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相互的学习、借鉴、交流以及实践、探索而得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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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何冰冰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得缓刑的良好效果。

发布时间:2024-03-01 15:57:29 浏览:733次

一、【案情简述】

2023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王某、李某与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资阳市某KTV喝酒、唱歌。当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该KTV二楼楼梯口用手摸路过的被害人周某胸部,周某朋友罗某用手指着王某质问王某等人的行为时,王某打罗某的手,罗某反击打王某耳光。王某、李某、刘某(另案)将周某、罗某推搡进周某的包间,随后王某、李某被KTV工作人员劝出包间。不久后王某、李某、刘某再次返回周某包间对周某、罗某、张某进行殴打,同时殴打前来劝架的KTV工作人员,并损坏包间内酒杯酒瓶、电视屏幕等物品,造成被害人周某、张某轻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造成KTV工作人员小某肋骨骨折。经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张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小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二、【辩护思路】

1.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存疑,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2.殴打小某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无需对小某的伤情负责。

3.被害人罗某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王某对被害人的身份有认识错误。

4.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

5.悔罪诚恳、态度端正,且其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且获得了谅解。

6.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裁判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二年

 

【办案随笔】

法律知识在不断的完善和更新,需要不断的学习才能应对不断发展的社会;而办案的技巧和能力要在熟练的掌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相互的学习、借鉴、交流以及实践、探索而得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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