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
罪名:合同
结果:不起诉
亮点:民营企业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焦点:合谋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定
二、案情简介
2015年5月份,同案Z某某对外负债累累,且Z某某亦欠犯罪嫌疑人S某某欠款无力偿还。2015年5月22日,Z某某伙同S某某以Z某某的名义与某某公司签订挖掘机购买合同,向某某公司购买一辆新的挖掘机,由Z某某干活经营,每月偿还分期贷款后,剩余的钱偿还S某某。Z某某、S某某二人以之前购买的旧机折抵价款31万元作为首付款,将新挖掘机提走,剩余车款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支付了16万余元车款之后停止支付。2015年11月26日,Z某某将该辆新购买的挖掘机定位系统破坏并逃匿,后S某某将车辆控制,经营收入归自己所有,并未再偿还分期贷款。逃匿时,Z某某尚欠购车款1210627元。S某某归案后,已还款856500元,尚欠354127元。
三、办案过程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S某某的委托,指派李伟明律师担任S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李伟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S某某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S某某沟通案情。李伟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S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在了解案情后,李伟明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伟明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S某某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在签订合同且被害人交付财物前,犯罪嫌疑人Z某某与S某某主观上无合谋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2、在签订合同且被害人交付财物前,犯罪嫌疑人Z某某与S某某客观上未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
3、犯罪嫌疑人S某某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取得财物并正常还款数月之后,本案属于典型的经济纠纷。
五、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结合李伟明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S某某构成,决定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办案心得
本案中,李伟明律师凭借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深刻理解,说明了案件中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为S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决定。这不仅体现了律师的专业能力,也展现了法律对事实和证据的严格要求。通过本案,我们再次认识到,在法律实践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案件转折点,而律师的职责就是运用自身专业法律知识,找到相关细节,通过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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