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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伟明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4-11-14 19:39:45 浏览:138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

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非法翻新手机牟利;检察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焦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否达到犯罪情节严重

二、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11月,Z某某在无任何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非法从淘宝网购买带有华为商标标识的手机后盖,对其依托某平台购进的华为、荣耀两个系列二手手机进行翻新,再通过某平台对外出售,从中牟利。2021年11月23日,某大队一中队在Z某某位于临沂市某小区的手机翻新点当场查扣翻新待售的华为、荣耀系列手机27部,以及带有华为商标标识的手机后盖39个等物品一宗。经临沂市某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27部手机及39个手机后盖合计价值33295元。2021年11月24日,Z某某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Z某某被取保候审后,来到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委托李伟明律师为其进行辩护。李伟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Z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Z某某沟通案情

案件承办过程中,李伟明律师多次联系Z某某沟通案情,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李伟明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Z某某的合法权益,李伟明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Z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不清。

二、Z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三、Z某某系个体经商人员,对其不起诉,符合保护个体经济经营环境的司法理念,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综上意见,Z某某的行为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结果

临沂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Z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不清,同意不起诉Z某某。2022年6月9日,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临某检刑不诉「2022」**号),决定对Z某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本案中,李伟明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检察机关提出Z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Z某某的行为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对Z某某不起诉为既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理念,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最终经过临沂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了李伟明律师的法律意见,对Z某某决定不予起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更是别人的人生。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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