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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魏军律师、杨巽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5-02-08 00:09:16 浏览:44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W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货车行驶至某高速路段时,因车辆超重爆胎发生侧翻,导致后方货车撞上后引发火灾,造成两车损毁、后车货物部分烧毁,同时造成该处高速路面设施损毁。

二、办案过程

本案最初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对W某刑事拘留,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会见工作。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对W某增加罪名,将W某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通过阅卷审查以及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即W某仅涉嫌危险作业罪,检察院给出缓刑建议,W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辩护思路

W某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减轻情节,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法独立决定是否对W某适用缓刑,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仅具备一定参考价值,不能在W某确实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时完全被《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左右。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对W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除了罪名选择和罪数存在争议以外,更危险的是在法院审判阶段,W某的社会评估调查未通过,法院考虑不适用缓刑。承办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法独立决定是否对W某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评估调查,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1217号“Z某某、G某某诈骗案”对如何采用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也作出了说明。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决定适用缓刑,归根到底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内容之一,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该项权力。法官对被告人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既不能完全置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于不顾,也不能在被告人确实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时完全被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左右而不敢适用缓刑。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认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是否对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因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中规定的是“可以”,而并非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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