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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秦敏律师竭尽全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5-02-13 14:59:06 浏览:485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详情】

2024年1月,被告人Z偶然结识了C和大Z,三人通过“飞机”软件和微信“成都卡牌对接群”与昵称为“桃子”“木森Mr”“财源滚滚”“U商”等人取得联系,在“桃子”联系好提供银行账户的卡农人员后,C带人在现场对接卡农取现,并由C检验银行卡流水,确定入金的数额范围后反馈给Z,再由Z对接“木森Mr”,由其将电信诈骗获取的钱款转入对应的卡农银行账户。C等人通过ATM机、银行柜台取现后将现金交给Z和大Z,由Z将现金以“U币”的形式通过“U商”转移给“财源滚滚”等人,由大Z进行记账。

自2024年1月9日至1月14日,被告Z与B、C伙同“P”(音)、“M”(音)通过银行账户和卡农账户等方式诈骗次数超过三次,共获得诈骗钱款11万余元。2024年1月14日1时许,被告Z、B、C等人于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60号“新雅居”酒店房间内被捕获,查获取现的部分赃款人民币23000元、账本一个、手提包一个、手机等物品。被告人Z与1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月7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办案过程】

办案律师在接受被告Z本人委托后,立即展开工作,首先就所有文件资料一一阅读,画出其中重点,其次及时安排与当事人的会见,就相关情况转达当事人,同时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取得与家属的联系。

在会见结束后,办案律师结合会见时当事人所描述的情况,再一次展开对文件的仔细阅读和标注,着重通过研究当事人取得的金钱数额以及未成功的部分,结合法律规定、司法案例,通过律师团队的讨论研究,确定了辩护思路。

在整合了所有证据材料,对案件发生经过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后,办案律师分别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向检察院和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通过严抓细节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本案进行过程中,办案律师与本案办案机关多次就案情进行沟通,发表律师的意见。

检察院原认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通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提出本案犯罪金额计算方式应当酌情重新考量,以及被告人Z系初犯等情况,法院予以采纳并重新量刑,最终判处被告人Z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对案件的了解对于之后为当事人进行有力的辩护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通过及时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取得联系并及时沟通,不仅是更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发生经过的有效途径,更是起到安抚、联系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重要方式。法律要维护社会秩序、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法律也保障家庭和睦、坚决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始终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精细阅卷、与被告人Z及时沟通交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于掩饰、隐瞒所得罪的相关描述,着重分析其构成要件,抓住犯罪既遂金额、在案件中的作用这两个突破点,提出本案设计的犯罪金额并未达到检察院所计算的数目,存在系列账目未取现和一部分金额可以返还被害人,这一部分应为未遂;被告人Z系他人邀约而参与本案,并非主动,且其在本案中只起到对接消息的作用,主要行为系他人完成,故Z只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Z在归案后主动坦白,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辩护律师还从被告人Z的家庭出发,情理结合,在兼顾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考虑到被告人Z家庭的困难,为保障其家庭正常生活做出努力,保障法律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能够充分保护公民的正常生活。

【办案结果】

经充分的辩护准备工作,Z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认可辩护人意见,Z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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