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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W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李丽丹律师经过不懈努力,撤销案件。

发布时间:2025-02-28 15:23:05 浏览:1383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27号

案情简介

W某某因其丈夫涉嫌贪污罪,其在过程中,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W某某女儿找到李丽丹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辩护思路

一、犯罪嫌疑人W某某系传唤到案,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 据悉,W某某是在接到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前往,构成自首。W某某到案后对案件事实如实供述,无隐瞒行为。为侦查机关侦查案件节省了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即便对W某某取保候审,其已经将案件现有事实全部陈述清楚,不会存在串供可能 ,也会继续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理案件。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排查谈话、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O%。”

二、犯罪嫌疑人W某某已在侦查阶段认罪、悔罪。 通过会见W某某得知,犯罪嫌疑人W某某山已经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被告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W某某在侦查阶段就认罪、悔罪,认罪认罚,因此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W某某主观恶性小,并无社会危害性。 犯罪嫌疑人W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在实施行为当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因此W某某并不属于“知法犯法”的情况,其主观恶性小。故而,W某某并无社会危害性,对其取保候审对社会并无任何潜在危害。

四、犯罪嫌疑人W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 犯罪嫌疑人W某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案系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本案犯罪嫌疑人W某某系为其近亲属演示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属于免于刑事处罚的范围。

五、犯罪嫌疑人W某某身患疾病,不适宜继续羁押。 犯罪嫌疑人W某某身患脑梗,并在2021年8月确诊为焦虑症,需要长期服用艾斯唑仑片,鉴于看守所医疗条件的有限性,W某某并不适宜继续羁押。

六、W某某的户籍在黑龙江省某某县,并在某某县兰有固定住所,登记在其名下。W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定期到该房屋所属的辖区派出所报到,因此对W某某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条件。

办理结果

接收撤销案件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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