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30号
案件简介
四川事务所汪余财律师(接受委托时在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执业)代理的H某某涉嫌一案,H某某等三人系未成年人,起诉意见书指控H某某等三人在凌晨3时许,在某街边看见被害人停在街边的车窗未关,H某某望风,同案H某采取翻进车内盗窃,三人分工合作,盗走车内现金数千元后进行分赃。当日13时许三人被挡获归案。
办案过程
H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汪余财律师为H某某辩护。汪余财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在批准逮捕期间,与承办检察官交流意见,认为H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初犯、认罪态度好没有羁押的必要。承办检察官听取了汪余财律师的意见,做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在H某某期间,汪余财律师跟进案件,H某某家属加强对其管教,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汪余财律师在审查起诉期间,递交了《不起诉律师意见》;
1、H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自愿认罪认罚;
2、家属加强对H某某的管教,其没有再犯的可能;
3、H某某犯罪情节轻微,退赔被害人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恳请检查官鉴于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再犯的可能,对H某某不起诉。
办理结果
检察官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认为H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未成年犯罪,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认为不需要对H某某判处刑罚,决定对H某某不起诉。通过罪轻、社会危害性小、没有再犯可能性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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