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64号
L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汪余财律师为其辩护,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不批准逮捕
亮点:购买药品给他服用;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购买一类、二类管制提供给他人服用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是否获利;是否明知系管制药品
封面语:小伙L某购买一类、二类管制药品和他人一起服用,四川事务所汪余财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L某是否主观明知系管制药品问题,结合对打击毒品、国家对管制药品售卖犯罪刑事政策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L某成功获不批准逮捕。
二、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3日,L某跟随其发小C某一乘飞机从异地至四川C某二家玩耍。L某到达C某二所在地后从网上某平台购买五盒玉美片,与C某一C某二共同服用了两盒,L某在乘飞机前购买150毫升1-4丁二醇,5月15日L某、C某一、C某二等人欲再次服用上述药品时被警察抓获。经鉴定玉美片中含“右美沙芬”(2024年7约1日被纳入一类管制药物),1-4丁二醇属于二类管制精神类药品。2025年5月16日,L某被某区公安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刑事拘留。
三、办案过程
L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来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汪余财律师为L某进行辩护。
汪余财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L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到看守所与L某沟通案情
汪余财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向L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汪余财律师多次会见L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汪余财律师迅速组织四川卓安所团队律师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的合法权益,汪余财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辩护人认为某区公安局禁毒大队认定L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属定性不当。
L某从线上平台购买涉案玉美片、1-4丁二醇前是否知道两种药品属于国家管制药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主观明知属于管制药品;
1)L某购买涉案药品时是否明知属于管制药品问题
关于L某是否明知其购买的玉美片、1-4丁二醇属于管制药品问题,辩护人认为其在线上平台购买,且购买时没有医生开处方,直接在平台下单、平台也未限制购买量。。
2)相关线上销售行为是否系违法销售
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辩护人认为,该网络销售涉案药品的平台违反了该条规定,L某作为非医疗行业从业人员,其认为在线上不需要处方就能买到的药品应当不属于国家管制药品。其主观上不明知其购买的药品为管制药品(毒品),主观上没有购买毒品的故意。
综上,辩护人认为L某涉案药品系其在线上销售平台购买,在购买该药时销售方未要求其出示处方,也没有数量现在,其主观上不明知系管制药品(毒品)。故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L某明知是毒品而购买。
二、L某是否盈利
1)本案中,首先,L某在购买药品时,与购买常用药一样是在线上购买非常便捷,其主观上也没有以购买之药牟利的故意;其次,L某将其购买的药品给C某一、C某二服用未收取任何费用;故L某没有谋取利益,将其购买的药品给他人服用,不具有牟利性,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2)即使办案单位认为L某有义务对国家管制药品名单予以了解,其不具有营利性,其行为仅仅属于非法持有毒品
如果查获药物量到达规定的最低数量,其行为系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综合以上几点,辩护人认为某区公安局禁毒大队认为L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属定性错误。
综上意见,L某的行为符合相不批准逮捕的条件,建议对其作出不逮捕决定。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L某主观明知其所购买药品属于国家管制药品;也不能证实其将药品给他人服用有盈利行为。2025年6月23日,某检察院出具不逮捕决定书,某区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某看守所某看释字(2025)2685号《释放证明书》),决定对L某不批准逮捕。
六、办案心得
2023年6月23日,全国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持续推进毒品案件审判规范化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形势特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引领作用,遴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并择优推荐参选指导性案例,为类案审判提供参考借鉴。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下 指导力度,在依法、有效发挥审判监督指导作用的同时,通过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业务交流培训等,不断提高辖区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出台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等举措持续规范法律适用, 通过案件审理、随案附函、集中通报等方式继续加强审判指导,并 适时总结成熟实践经验,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完善相关法律。
《昆明纪要》对各种涉毒行为如何定罪作出了详细规定,吸毒者因购买、存储毒品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达到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因运输毒品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 毒品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定罪处罚。关于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上述行为,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充分体现从宽。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携带、寄递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境的, 不构成犯罪。”
汪余财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检察机关提出L某虽购买了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1、L某案发前知道涉案药品为管制药品;2、L某将药品提供给他人服用未收取任何资金,不具有营利性,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认为L某的行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对L某不批准逮捕,既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理念,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最终经过某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了汪余财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L某决定不批准逮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卓安律师,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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