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判处十五年,并处人民币八万元
亮点:
通过类案检索系统论证财产刑裁量失衡,提交6份某某区同类案件判决数据;
精准区分“未流通毒品”与“已贩卖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差异;
首次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针对财产刑提出专项辩护。
案件焦点:
甲基苯丙胺99.55克中毒品性质的认定;
没收财产数额与犯罪情节的匹配性审查;
电子秤、手机等物品是否属于“供犯罪所用财物”。
封面语:“百克毒品案件中的财产刑博弈:类案数据驱动下的精准量刑辩护实践”
二、案情简介
-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徐某:男,大学文化;
办案机关:某市某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 关键时间轴
2022年12月-2023年2月:徐某三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6克;
2023年2月:侦查机关在其住所查获毒品99.55克;
2023年6月:法院采纳认罪认罚程序开庭审理。
- 案件基本事实
徐某被控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6克,另在其住所查获毒品99.55克。机关以“贩卖毒品数量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
三、办案过程
阶段 |
控方立场 |
辩方策略 |
证据对抗 |
侦查阶段 |
以查获毒品总量(106.15克)认定“数量大” |
论证查获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
提交公安部《毒品案件量刑指导意见》关于“未流通毒品”的认定标准 |
审查起诉 |
主张没收财产应与毒品数量挂钩 |
引入类案检索报告:近三年同类案件财产刑均值为3万元 |
提供6份判决书比对表,证明8万元超出司法惯例 |
庭审阶段 |
认定手机、电子秤为犯罪工具 |
举证电子秤系生活用品,手机未直接用于毒品交易 |
调取徐某网购记录(电子秤购买于案发前2年)及通讯记录分析报告 |
四、办案思路
分层定性策略:
将查获毒品区分为“已贩卖”(6.6克)与“未流通”(99.55克),援引最高法指导案例(2019)最高法刑申256号,主张对未流通部分从宽评价;
针对扣押手机,论证其主要用于日常通讯,与毒品交易无直接关联。
数据化量刑辩护:
检索某某区2019-2022年15年有期徒刑毒品案件,绘制“毒品数量-财产刑”散点图,显示8万元为区间上限;
引用《武汉会议纪要》“没收财产应与获利情况挂钩”条款,举证徐某实际获利仅8100元。
认罪认罚专项突破:
在签署具结书后,单独就财产刑提出异议,避免“全盘接受”的辩护困境;
当庭播放徐某经济状况调查视频(月收入4000元,需赡养患病母亲),强化司法人道主义考量。
五、办案结果
法院认定查获毒品全部计入犯罪数量,维持“没收财产八万元”量刑建议,但采纳以下辩护成果:
电子秤不作为犯罪工具没收;
明确“未流通毒品”在量刑说理部分的单独评价;
为后续减刑、申诉预留证据接口(类案检索报告入卷)。
六、办案心得
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空间:
财产刑、涉案财物处理等附加刑仍可独立辩护;
需在具结书中明确保留对部分量刑建议的异议权。
数据驱动辩护方法论:
类案检索应包含“裁判法院、主刑幅度、地域经济水平”三维度对比;
可视化数据展示(如散点图、刑期对比表)更易被法庭采信。
涉案财物辩护要点:
严格区分“生活用品”与“犯罪工具”的认定标准;
对于扣押多部电子设备,应逐项举证用途(如某手机仅用于点外卖)。
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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