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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李颜曦律师为其辩护,获量刑幅度降档处理的良好结果

发布时间:2025-04-27 15:24:56 浏览:54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开设赌场

结果: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亮点:

成功认定从犯地位,量刑幅度降档处理;

全额退赃并获得司法机关谅解;

适用缓刑突破法定刑上限(法定刑5-10年)。

案件焦点:

主从犯认定争议(实际控制人认定与作用划分);

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标准争议(抽头渔利计算方式);

量刑均衡性问题(网络赌场案件"情节严重"的司法裁量)。

封面语:

"网络赌场边缘参与者如何突破法定刑重罚困境?精准切割主从犯责任,实现量刑实质公平。"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嫌疑人:杨某某,男,1995年生,中专文化,四川P县人,自由职业者。

​关联人员:陈某某(表姐)、王某1(财务)、王某2(管理员)等8人。

​办案机关:某某县公安局、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某某县人民法院。

2. 关键时间轴

A[2021.07]→B[2021.12刑拘]→C[2022.01取保]→D[2022.11退侦]→E[2023.01起诉]→F[2023.02庭审]

​3.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7月至12月,杨某某受表姐陈某某邀约,参与利用"熊猫麻将"APP组建网络赌博群。通过"拉手"引流赌客至"愉聚"等社交平台群聊,组织赌客在"熊猫麻将"游戏内以"跑得快""四川麻将"形式赌博,管理员收取每局20元"茶钱"作为抽头。杨某某负责招募管理员、提供收款账户,共获利2万余元。经审计,涉案赌博群总抽头渔利39.7万元,杨某某涉案金额11.2万元。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投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三、办案过程

阶段

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证据对抗

侦查阶段

认定杨某某为主犯,涉案金额11.2万元

强调杨某某系受雇参与,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受陈某某指挥

质疑"备用金借贷"仅有单方言辞证据

审查起诉

建议量刑2年8个月(基准刑3年)

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主张网络赌场从犯量刑应与实体赌场区分

核实"房卡费用抵扣"证据链

庭审阶段

坚持主犯认定,举证《到案经过》证明自首情节

通过《悦穆平台数据鉴定》证明杨某某仅参与部分时段运营

对审计报告"3元/局"计算标准提出专业质证

​四、办案思路

​(一)核心辩护策略

主从犯切割:

通过《到案经过》《讯问笔录》证明杨某某系经陈某某授意参与,未参与组织筹建、资金投入、利益分配等核心环节

对比陈某某"幕后操控"与杨某某"执行层操作"的差异,援引《刑法》第27条从犯认定规则

​数额精细化辩护:

指出审计报告采用"3元/局"推定标准缺乏客观依据,提交《房卡采购凭证》证明实际抽头为3-4元/局

分时段举证杨某某仅参与早班运营(8-16时),涉案金额应核减为11.2万元中的40%

​量刑均衡性论证:

对比类案(如(2022)川07刑终XX号),主张网络赌场管理人员量刑不应高于实体赌场荷官

强调杨某某自首、退赃、初犯等情节,援引《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基准刑降档至2年以下

(二)关键法律争议解决

​关于主从犯认定:

法律依据:《刑法》第26-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事实依据:陈某某掌握资金流控制权(《王某供述》P15)、杨某某工资仅占违法所得5%(2万/39.7万)

​关于违法所得计算:

鉴定意见瑕疵:未扣除"房卡成本22万元"(《扣押清单》P4)、"平台手续费2.5万元"(《银行流水》P9)

提出"实际抽头=收取金额-必要支出"的计算公式,获法院部分采纳。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杨某某从犯地位,涉案金额调整为11.2万元,量刑从建议2年8个月降为2年3个月并适用缓刑,罚金刑减少50%。

六、办案心得

新型网络犯罪辩护要点:

重视电子数据关联性审查(如微信群聊记录与赌博行为的对应性)

掌握平台运营模式(如"房卡制""机器人自动结算"的技术特征)

量刑辩护方法论:

建立"基准刑-调节刑-宣告刑"三层递进模型

善用《量刑指导意见》量化分析工具,本案通过自首(-30%)、退赃(-30%)、从犯(-35%)实现量刑显著降低

​类案检索应用技巧

重点检索近三年四川地区网络赌场判决(如(2022)川0107刑初XX号)

制作"量刑要素对照表",直观展示本案量刑应然与实然差距

​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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