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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无人机诈骗改变定性与量刑案

发布时间:2026-07-10 13:58:44 浏览:114次 案例二维码

  • 案例信息

代理律师:赵悦、张晴

所属律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案件审级:一审

审理法院/裁决机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案情简介

本案系由知名无人机制造商D公司发起的系列刑事控告案之一。D公司通过后台监测发现,存在相同IP地址向公司大量申报无人机“飞丢”并利用“随心换”保险服务置换等量全新无人机,导致公司受损巨大遂报案。

本案系由多名被告人形成的非法产业链共同完成的犯罪行为,涉及收购二手无人机、制造“飞丢机”、兑换“官换机”、售卖“官换机”与转卖“飞丢机”等。具体而言,被告人Y氏三兄弟在全国微信群、闲鱼上大量收购带保险的二手无人机,通过飞机撞树或在降落后直接拔电池等方式伪造无人机假飞丢事故,随后利用保险条款支付一定费用置换一台同型号未激活无人机。再将置换后的无人机卖给张某,同时也将部分伪造的“飞丢机”卖给张某,张某转卖获利。侦查机关认为张某除了存在销赃的行为,也存在向Y氏提供二手无人机货源的情形,故形成了产业链闭环,参与了犯罪全过程,属于诈骗罪共犯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以诈骗罪将全部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本案认定的诈骗总金额为908万。

经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改变张某涉嫌犯罪定性,并应辩护人申请核实了其具有自首情节,在认罪认罚情况下,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张某量刑五年。

一审阶段,经辩护,张某降档轻判为三年有期徒刑

  • 争议焦点

焦点一:犯罪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焦点二: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是否构成自首?

焦点三:犯罪金额核算是否有误?

  • 核心代理思路

本案的主要辩护思路是分两步走,首先审查起诉阶段亟待解决的是犯罪定性问题。针对侦查机关认为张某存在“供货——收货”故而具有诈骗故意的指控,辩护人通过研究无人机身份标识SN码并结合阅卷情况,提出“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向Y氏售卖的无人机与用来制造“飞丢机”的无人机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只能认定其从Y氏收购“飞丢机”并转卖获利的行为属于“销赃”行为,故而切断了张某与本案其他当事人在诈骗罪上成立共同犯罪

另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了解了案发过程及当天到案情况,即当天张某系经同事电话通知,告知警方在办公地等待,随后张某主动前往办公地。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中认为电话通知时并未告知具体事由。辩护人通过提供当日在场的数位证人名单,两次书面请求检察官核实当日张某到案情况,后侦查机关再次出具到案情况说明陈述电话通知时告知了张某所涉事项。为检察官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奠定了重要证据基础。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改变定性并认定自首后,通过量刑协商,检察官出具量刑建议5年。

其次一审阶段,着重其他从轻情节和数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情节辩护,另协助法官核实张某违法所得并申请退赃,进一步降低量刑。

  • 审理/裁决结果

一审判决:Y氏三兄弟犯诈骗罪,判处最高为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三年尤其徒刑并处罚金二万。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Y氏等人以伪造无人机飞丢事故的方式诈骗被害单位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属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理。

  • 案例评析

刑事案件的辩护首先应深入了解犯罪所涉及的标的物和商业模式,尤其如本案所涉及的无人机属于新型产业。本案辩护律师深入研究了无人机的产品属性、使用情况、保险条款等细节,并全网搜索无人机市场交易情况及实地调研,充分了解了产业链。故而找到本案的突破口在无人机的唯一身份识别SN码,以此来攻击控方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击破了侦查机关“供销一条龙”的起诉意见。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重大成果得益于辩护律师与主办检察官的多次深入交流。控方与辩方并非天然对立的角色,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方的角色可以是协助控方查清案件事实,如本案律师向检察官阐述无人机流转过程以此证明张某角色定位问题,并两次请求检察官核实自首,均得到了检察官的正面回应。

刑事辩护应力求精细化,会见与阅卷是了解案情的前提条件。本案挖掘到自首的辩护要点和立案前张某主动封存、保管证据的重大悔罪情节均是在会见与阅卷中提取到的。但如何会见与阅卷即是精细化的具体体现,如我所刑事委员会所推行的“MN阅卷”和“刑事辩护4阶42步办案守则”均提供了细致的工作标准,只有精细化办案、深入办案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实际意义的辩护。

  • 办案小结
  • 经验启示

1.精细化阅卷是辩护根基。本案为多名当事人涉案的案件,且部分当事人另案处理。故需要全面阅卷,必要时应向检察机关申请有关联的另案笔录及其他证据。据此应制作全案人物关系图,可以更清晰的呈现我方当事人的角色、地位和作用。

2.证据审查是关键

辩方在阅卷基础上,全面审查控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即是质证的过程,质证除了程序上的,更多应该集中在证据三性上。在了解案情基础上,提出辩方有利证据或请求办案机关依法调取证据均是补充证据的重要手段。

3.制定全盘辩护策略

哪些要点应集中在审查起诉中争取,哪些要点更适合在庭审中争取,需要制定全盘的辩护策略,方能更好的“出牌”。

  • 风险防范要点

人为制造无人机“飞丢”并利用保险换新服务换取新机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相关保险条款,“飞丢机”所有权属于生产商,买卖“飞丢机”亦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另目前部分国家及地区禁止流通无人机或禁止飞行无人机亦或对飞行高度存在限制,故无人机经销商、飞行人应注意当地的具体法律法规。违规飞行可能导致设备被没收、高额罚款,甚至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客户反馈

从被以诈骗罪共犯立案,到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三年,这中间的落差,是我此前想都不敢想的。是律师的专业和坚持,把我从可能十年以上的重罪深渊里拉了回来。

最让我佩服的是,律师没有停留在表面,而是死磕无人机SN码和每一笔交易记录,用“没有一一对应关系”这个关键点,硬生生斩断了我和Y氏兄弟诈骗行为的关联,把罪名从诈骗罪“掰”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步,定下了整个案子的基调。还有自首的认定,律师反复核对到案细节,两次书面申请核实,最终让司法机关采纳了对我有利的事实,这为我争取到了最大的从轻空间。

律师团队介绍

洪灿律师团队专注于金融资本市场刑事、行政、民商事法律争议解决与合规风控领域,以做公司及其董监高法律风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者为使命。团队成员有多年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知名法学院等法律专业工作经历或投资机构、基金公司高管等跨界工作经验,多数成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

赵悦律师,现为深圳市律师协会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0年即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执业以来,专注于金融资本市场领域经济犯罪的刑事控告与辩护,以及证券行政违法与证券犯罪案件。

赵悦律师先后执业于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曾供职于纽交所某上市财富管理公司投行部,负责金融产品开发及上线发行等产品全流程。曾担任某国有知名私募基金风控负责人,熟悉基金产品架构和证券交易逻辑,具有复合型执业经历。

现执业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为洪灿律师团队主办律师之一,主要负责团队证券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以及资本市场主体的刑事控告业务。

张晴律师专注于资本市场领域相关诉讼及公司治理合规工作,曾参与多个企业IPO上市申报及境内外股权收并购项目,对交易所监管体系有深刻理解,对上市公司证券合规风险有深刻认识,擅长【金融资本市场的企业合规】、【资本市场刑事控告、刑事风控及刑事辩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

现为洪灿律师团队专职律师,兼任《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撰写小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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