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境外电诈园区案件)
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全部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并
亮点: 精准区分出境总时长与实际参与诈骗工作时长;综合认定当事人主观恶性;核实协助抓捕多名同案人员;
焦点: 境外滞留时长能否直接等同于涉案时长;被诱骗、人身受限的底层学员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
案例综述: Y 某被同学以高薪境外务工为由诱骗偷渡至柬埔寨电诈园区,辗转三家公司,长期被限制人身自由、遭受殴打,全程仅参与学习话术资料,未产生任何诈骗业绩、未获取收益。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四川事务所晏建强、汪艳律师介入后,厘清其境外滞留期间大量时间用于转运、隔离、等待园区开业,实际参与诈骗学习时长很短;论证其被诱骗、人身受控,主观恶性小、系;核实其主动辨认多名涉案人员,协助公安抓获多名在逃人员,具有重大悔罪表现;经审查批捕阶段充分沟通,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Y 某于 2026 年 6 月 19 日顺利取保。
一、案情简介
Y 某高中辍学,法律意识薄弱,被初中同学以柬埔寨酒吧、KTV 高薪工作诱骗偷渡出境。2026 年 1 月至4 月中下旬先后辗转三家诈骗公司,5 月初即被抓获。
二、办案过程
Y 某刑拘后家属委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晏建强、汪艳律师承办本案。
1.多次会见完整梳理境外时间线
律师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逐段核实出境、园区转换、转运隔离、人身受限、学习话术等全部节点,区分单纯滞留时段与实际参与诈骗活动时段,形成完整时间脉络,证明实际涉案时长较短。
2.调取、研读《审查逮捕质效标准》搭建辩护框架
团队专门梳理逮捕质效标准条文,围绕主观恶性、从犯地位、认罪立功、社会危险性、少捕慎押政策五大维度构建完整不予批捕逻辑。
3.固定被诱骗、人身受限、无获利关键事实 。
重点核实园区封闭管理、殴打、无法逃跑、无业绩无收入等从轻事实,确认 Y 某仅为底层学习人员,未实施诈骗实行行为。
4.核实辨认协助破案材料,强化悔罪从轻依据
对接办案民警确认辨认名单、抓获同案犯成果,将该重大配合情节作为核心从轻、无社会危险性论据。
5.审查批捕阶段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并当面沟通
律师向检察院递交详尽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逐条对照质效标准论证本案不具备逮捕必要,结合事实、证据、司法政策充分沟通,争取不捕结果。
三、辩护思路
(一)不能以出境总时长认定涉案时长,Y 某实际参与诈骗学习时间较短
(二)Y 某系被诱骗出境、人身自由长期受限,主观恶性极小,属于从犯
(三)归案后全程认罪认罚,辨认协助抓获多名同案,构成重要悔罪立功情节
(四)本案无任何证据证实 Y 某具有法定社会危险性,不满足逮捕适用条件
(五)对 Y 某适用取保候审符合少捕慎押、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四、办理结果
经晏建强、汪艳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完整、专业的辩护沟通,检察机关全部采纳律师辩护观点,认定 Y 某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 2026 年 6 月 19 日,公安机关依法对 Y 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顺利离开看守所。
五、办案心得
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理极易陷入 “只要出境到园区一律逮捕” 的固化思维,辩护律师必须细致拆分每一段境外时间、区分人身自由状态,客观区分组织者骨干与底层被管控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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