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16人、案|满静律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两次退查后获不起诉
案由:诈骗罪、寻衅滋事罪
办案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介入
案件结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
办案律师:满静
一、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涉案人数多、事实错综复杂、证据交叉重叠的涉众型刑事案件,全案共计16名涉案人员。当事人被机关指控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两项罪名,案件在侦查阶段已被立案追诉,刑拘37天,当事人涉案风险极高。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机关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完整侦查、补查程序后,同案其余15名涉案人员均被检察机关依法移送法院起诉,仅有当事人一案因核心事实无法查清、在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形成完整定罪证据链,最终具备不起诉的法定辩护空间。
二、办案过程
本案辩护工作未在侦查阶段介入,系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满静律师正式接受当事人委托,紧急介入开展辩护工作。接手案件后,满静律师第一时间全面精读、梳理全部卷宗材料,快速厘清案件事实脉络、锁定核心争议焦点与关键证据漏洞,迅速搭建整体辩护方案。
本案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足以说明原有在案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刑事定罪标准。为最大限度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满静律师始终主动积极对接承办检察官,全程主动推进案件辩护工作。办案期间,团队先后两次前往检察院当面沟通案件核心争议问题,同时结合两次退查的取证情况、案件进展,多次通过电话持续跟进、补充细化辩护观点,持续向检察机关传递核心辩护意见。
案件辩护初期,我方首次正式提出本案符合不起诉条件的辩护观点时,当即被承办检察官回绝,案件初期辩护阻力极大、形势极为被动。满静律师并未就此妥协放弃,始终严格立足案件客观事实与刑事证据规则,反复复盘全部卷宗、逐项核对每一份在案证据,深度挖掘证据链条的断裂点、事实认定的模糊点,持续优化完善书面及口头辩护意见,层层递进、有理有据向检察机关阐述本案定罪证据不足的核心观点,坚持依法据理辩护。
三、办案思路
- 全面精细化阅卷,锁定案件核心证据瑕疵
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后,团队第一时间开展全卷精细化阅卷工作,对照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两项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逐一匹配、比对全部在案证据。通过系统性核查,精准发现本案存在核心事实认定不清、关键定罪证据缺失、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完整定罪证据链未形成等实质性问题,明确本案未达到法定起诉标准,确立“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核心辩护方向。
- 持续主动沟通,层层夯实辩护核心观点
针对本案涉众、整体追诉氛围浓厚、初期辩护意见不被认可的不利局面,团队摒弃被动等待的办案思维,持续主动对接检察机关。通过当面深度沟通、常态化电话跟进等多种方式,分层梳理案件疑点、逐项论证证据缺陷,重点对比当事人与其他同案人员在行为参与程度、涉案地位、作用大小及证据支撑上的本质差异,清晰证实无充分有效证据可以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
- 依托退查程序,固化证据不足核心结论
本案经过两次法定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公安机关穷尽侦查手段后,依旧未能补充收集到能够证实当事人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实质性证据。辩护团队牢牢把握该核心程序要点,明确向检察机关提出,案件经两次退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为案件最终不起诉结果奠定坚实的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
- 精准区分个案差异,突破整体追诉逻辑
结合全案16人、15名同案人员均被移送起诉的案件背景,团队重点拆解个案差异,严格区分各涉案人员的行为边界、主观认知、客观作用及证据效力,精准剥离当事人的涉案嫌疑,直接打破公诉机关“以全案整体涉案推定个人构罪”的追诉逻辑,成功凸显本案个案证据不足的核心问题。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全面审慎审查案件事实与全部证据后,最终依法认定:当事人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提起公诉条件,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全案16名涉案人员中,仅当事人一人获不起诉处理,案件全程终结刑事追诉,当事人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彻底洗脱涉案罪名,完美规避刑事追责风险。
五、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审查起诉阶段逆风翻盘、证据不足无罪辩护成功的优质案例。辩护工作虽错失侦查阶段的黄金辩护时机,且面临全案多人被追诉、初期辩护观点被直接否定的双重不利局面,但通过后期精细化、专业化的辩护深耕,最终实现了不起诉的无罪结果。
本案充分印证,刑事案件并非越早介入越定局,审查起诉阶段依然存在极大的辩护空间。刑事定罪必须严守“证据确实、充分”的核心法定标准,多人同案追诉不代表个案必然构罪,对于事实存疑、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决贯彻、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司法原则。
同时,本案也深刻体现了刑事辩护“坚持即有价值”。面对办案机关初期的否定态度,辩护律师唯有深耕卷宗、精准把控证据漏洞、持续有理有据沟通、层层递进输出专业辩护观点,才能逐步扭转不利案件局面,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守护当事人的清白与人生履历。
六、本案文书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