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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某被控非法侵入宅、故意伤害,本网律师成功辩护,数罪并罚被判七个月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3072次 案例二维码

被控非法侵入宅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仅获七月有期徒刑
——本网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陈武联袂出庭辩护

一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得知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在某镇被赵某扣留,遂立即召集亲戚朋友数十人,手持铁刀、铁棒、木棒等工具,分别乘坐客车、面包车等交通工具赶往某镇。途中遇见侄儿杨某驾驶被放回的“桑塔纳”轿车,被告人宋某叫杨某调转车头,仍率领这帮人,于次日凌晨3时许,赶到某镇赵某的住宅门前。被告人宋某带着众人进入赵某住房底楼其妻开的发廊,搜查被害人赵某,并将发廊内的玻璃和屋外的灯箱打烂,然后,进入后面的歌厅,打伤在此玩耍的廖某,并强行对其二楼、三楼的住房进行搜查。因被害人赵某不在,被告人宋某等人滞留到天亮方才离开。

    2004年1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宋某接到侄儿的电话,称李某、李某某等人要帮别人打他们。被告人宋某立刻邀约亲戚朋友开车赶到打架现场,但李某、李某某等人已经离开。宋某一行人遂驾车追赶,在城口县城北供水站追上李某及刚从城口朋友家团年回家的李某某。李某见势不妙,随即逃离现场,被告人宋某见李某某站在原地,遂用木棒打了李某某头部一棒,同伙中其他人又对李某某进行了殴打,并用铁块砍伤了李某某的屁股。

二 辩护效果

    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聚众非法侵入被害人赵某住宅,进行打砸、搜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李某某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都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宋某应该两罪并罚,他还是两起事件的召集人,此前还有其他违法记录,等着他的可能是六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城口县人民法院充分采纳了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陈武的辩护意见,变更了检察院起诉的罪名,认定被告人犯非法搜查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辩护取得了巨大成功,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 辩护策略

    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陈武接受委托后,认真阅读了案卷,分析了案情,多次会见了当事人,采取了如辩护思路和致胜策略:

    (一)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成安、陈武两位律师认为检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参照刑法的相关解释,“住宅”应该是供人生活居住用的与外界相对独立、封闭的场所,像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等都属住宅。但是被告人进入的是赵某妻子开的理发店,当时处于开门营业状态,任何人都可以进出;检方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另一案发场所,即所谓二楼、三楼属于“住宅”。因此,检方指控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观要件不成立,这使检方在法庭上处境十分尴尬,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变更了罪名,认定被告人宋某构成的非法搜查罪。
    同时,被告人主观上不是要侵入赵某住宅,到赵家是为了要回自己被扣的轿车,解决与赵某的矛盾,客观上自己没有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搜查行为。被告人还积极控制事态发展,避免矛盾激化,本案情节轻微,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非常微小;另外,被害人赵某首先违法扣留被告人的车辆,是事件的导火索,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事后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且案件距发生时已过去数年,不宜再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辩护意见法院也基本表示认同。

    (二)城口县人民检察院还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成安、陈武两位律师指出,被告人宋某的伤害行为轻微,致受害人李明见轻伤的行为是另一宋姓被告人实施,两人事前并没无商量和分工,两个伤害行为为二人先后分别实施,两个被告人应该分别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就我方当事人宋某而言,他给李某头部一棒的行为并没有造成轻伤,属于一般治安案件,不应该给予刑事处罚。

    (三)成安、陈武律师还向法院讲明被告人宋某的实际困难,指出其积极向善的一面,争取法院的同情和宽大处理。
被告人身陷囹圄8天后小儿子出生,家庭失去经济来源,被告人无法尽到作为父亲和丈夫的义务;被告人承包的工程处于停工状态,给本人和合同相对人造成很大损失;被告人从2005年起,再无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自己努力,当上了政协委员,平时热心公益事业,且本人悔罪态度好,系初犯。这些事实都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对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起了重要作用。

四 附件:委托书、辩护词、起诉书、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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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某被控非法侵入宅、故意伤害,本网律师成功辩护,数罪并罚被判七个月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3072次

被控非法侵入宅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仅获七月有期徒刑
——本网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陈武联袂出庭辩护

一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得知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在某镇被赵某扣留,遂立即召集亲戚朋友数十人,手持铁刀、铁棒、木棒等工具,分别乘坐客车、面包车等交通工具赶往某镇。途中遇见侄儿杨某驾驶被放回的“桑塔纳”轿车,被告人宋某叫杨某调转车头,仍率领这帮人,于次日凌晨3时许,赶到某镇赵某的住宅门前。被告人宋某带着众人进入赵某住房底楼其妻开的发廊,搜查被害人赵某,并将发廊内的玻璃和屋外的灯箱打烂,然后,进入后面的歌厅,打伤在此玩耍的廖某,并强行对其二楼、三楼的住房进行搜查。因被害人赵某不在,被告人宋某等人滞留到天亮方才离开。

    2004年1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宋某接到侄儿的电话,称李某、李某某等人要帮别人打他们。被告人宋某立刻邀约亲戚朋友开车赶到打架现场,但李某、李某某等人已经离开。宋某一行人遂驾车追赶,在城口县城北供水站追上李某及刚从城口朋友家团年回家的李某某。李某见势不妙,随即逃离现场,被告人宋某见李某某站在原地,遂用木棒打了李某某头部一棒,同伙中其他人又对李某某进行了殴打,并用铁块砍伤了李某某的屁股。

二 辩护效果

    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聚众非法侵入被害人赵某住宅,进行打砸、搜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李某某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都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宋某应该两罪并罚,他还是两起事件的召集人,此前还有其他违法记录,等着他的可能是六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城口县人民法院充分采纳了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陈武的辩护意见,变更了检察院起诉的罪名,认定被告人犯非法搜查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辩护取得了巨大成功,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 辩护策略

    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陈武接受委托后,认真阅读了案卷,分析了案情,多次会见了当事人,采取了如辩护思路和致胜策略:

    (一)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成安、陈武两位律师认为检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参照刑法的相关解释,“住宅”应该是供人生活居住用的与外界相对独立、封闭的场所,像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等都属住宅。但是被告人进入的是赵某妻子开的理发店,当时处于开门营业状态,任何人都可以进出;检方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另一案发场所,即所谓二楼、三楼属于“住宅”。因此,检方指控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观要件不成立,这使检方在法庭上处境十分尴尬,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变更了罪名,认定被告人宋某构成的非法搜查罪。
    同时,被告人主观上不是要侵入赵某住宅,到赵家是为了要回自己被扣的轿车,解决与赵某的矛盾,客观上自己没有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搜查行为。被告人还积极控制事态发展,避免矛盾激化,本案情节轻微,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非常微小;另外,被害人赵某首先违法扣留被告人的车辆,是事件的导火索,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事后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且案件距发生时已过去数年,不宜再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辩护意见法院也基本表示认同。

    (二)城口县人民检察院还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成安、陈武两位律师指出,被告人宋某的伤害行为轻微,致受害人李明见轻伤的行为是另一宋姓被告人实施,两人事前并没无商量和分工,两个伤害行为为二人先后分别实施,两个被告人应该分别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就我方当事人宋某而言,他给李某头部一棒的行为并没有造成轻伤,属于一般治安案件,不应该给予刑事处罚。

    (三)成安、陈武律师还向法院讲明被告人宋某的实际困难,指出其积极向善的一面,争取法院的同情和宽大处理。
被告人身陷囹圄8天后小儿子出生,家庭失去经济来源,被告人无法尽到作为父亲和丈夫的义务;被告人承包的工程处于停工状态,给本人和合同相对人造成很大损失;被告人从2005年起,再无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自己努力,当上了政协委员,平时热心公益事业,且本人悔罪态度好,系初犯。这些事实都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对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起了重要作用。

四 附件:委托书、辩护词、起诉书、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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