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
对应情节 |
有关概念解释 |
附加刑的适用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1)数额较大; (2)有其他严重情节。 |
“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起点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规定的立案条件。 |
犯本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只能单处罚金,而不能 并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不能判处罚金刑。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数额巨大;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数额巨大”的起点目前没有司法解释,各省可以根据本省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是在“严重情节”的基础上数额的增加或者情节恶劣程度的增加上。 |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认定数额巨大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提高对行为人刑罚量的前提。如何认定,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由各高院根据当地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豫高法[2013]336号)规定,《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导致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毁坏公私财物10次以上的;(2)纠集30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般说来,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数额有较大上升的,或因毁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影响到基本生活、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或导致人员严重疾病死亡的。另外,在地震、洪涝等灾区和战争状态下实施毁坏财物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2.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与“数额较大”并存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与“数额巨大”并存时,或者具有多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该如何量刑?
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为确定量刑基准的事实依据,“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应用来增加刑罚量的依据。这主要是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属于财产刑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在犯罪数额上,犯罪数额是反映敲诈勒索罪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标尺之一。
3.要注意本罪的罚金刑的运用问题
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刑罚,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三种刑罚中选择一种,即罚金刑在行为属于基本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只能单独适用,而不能作为附加刑附加适用。但是,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财产刑。
4.关于规范化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并未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彭磊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曾任职于湖北大学法学院和广东某市检察院,现为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中心负责人,庭立方金牌讲师。专注于复杂经济犯罪的辩护这一细分领域,秉承着专业、理性、客观、精细的辩护理念,取得多个无罪判决案例。研习法律20年,在《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法学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0余篇。
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自2013年踏入律师行业以来,明月律师以卓越的专业素养和不懈的努力,逐步在法律界崭露头角,2018年由赤峰市司法局授予“十佳青年律师”称号。 ◆自2019年起,她毅然转型,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与敏锐的洞察力,成功通过赤峰市律师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刑事专业水平评定,成为该领域的佼佼者。作为赤峰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库成员,她不仅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合规咨询与监督服务,还积极参与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 在办案过程中,明月律师展现出非凡的创新能力与独到的案件处理策略。她能够精准剖析案情,为每一个案件量身定制高效、精准的辩护方案,确保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她的辩护策略往往打破常规,屡创佳绩,赢得了业界广泛的认可与赞誉。明月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成为了众多当事人信赖的守护者。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国家心理咨询师,湛江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毕业后在广州先供职于国有企业后当专职律师,于2015年回家乡湛江创办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带领的团队有一位法学博士和多名外聘专家,采用团队化、标准化、流程化、项目化、精细化办案模式,遇疑难案件请专家讨论。 推崇科技驱动法律,购买ICOURT的阿尔法系统和证据智能系统,提高效率之余,充分发挥裁判文书公开的效能,为法官提供类案参考。 带领团队参加了庭立方全部培训课程和ICOURT的全套培训,提高专业水平,至2021年7月,获不捕及取保候审28件;不予起诉12件;免予刑事处罚8件;缓刑11件;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24件。2020年度有三件案件入选湛江市律师行业2020年度优秀刑辩十大案例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辛明,男,198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2004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获得法学和公共事业管理双学士学位,2008年成为执业律师,2016年获得吉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现任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兼职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