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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2014-05-19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会议纪要》

(2014年5月19日)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确保全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的量刑均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区办理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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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9日)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确保全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的量刑均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区办理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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