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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8-22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2013年8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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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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