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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0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6〕39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常态治理、打防并举”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的要求,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

  (三)工作目标

  1.有效控制全市新发生非法集资案件数量、金额、人数,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不发生重大案件。

  2.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有力,一旦发现苗头,要及早引导、规范、处置。

  3.广泛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逐步形成“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

  4.及时化解存量风险,进一步减少增量风险,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5.依法依规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不发生重大信访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重点。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咨询公司、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对于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坚决予以打击。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妥善解决人员编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到位,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各旗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和措施,进一步细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单位、个人,确保责任明晰、任务具体,不断提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三)开展部门联合执法。针对当前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相关部门要不定期集中联合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案件蔓延势头。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力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案件侦办工作,做好案件资产追缴工作,推动非法集资案件尽快结案。加强非法集资日常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计划,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宣传途径、手段进行广泛宣传,全面提高人民群众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继续深入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各级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重视各类涉嫌非法集资举报信息,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来电的登记、梳理、通报、移送工作。不定期对各类媒体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素,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进行监测,探索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五)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案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制定完善非法集资处置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明确非法集资案件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主体,指定牵头部门成立善后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案件资产清理清退工作。严格按照“三统两分”(统一办案协调、统一案件指挥、统一资产处置,分别立案、分别维稳)的原则,妥善做好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工作,加强涉案地之间沟通协调,严禁单方面擅自处置资产。(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协调督导责任。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责,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大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力度,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衔接、左右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格局,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案件督查督办,提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效率。(各级处非办)

  (七)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信访预警、现场处置等机制,加大政策解释和教育引导工作力度,建立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沟通渠道,建立重点案件、重点上访人员稳控台账,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做好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稳控工作,引导非法集资信访问题依法妥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确保社会稳定。(市信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八)建立考核问责机制。要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市政府每年年底组织对各旗市区以及市直各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敷衍推诿致使本地区发生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或者因处置不当致使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甚至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地区和行业主(监)管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委组织部)

  (九)加强信息通报工作。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做好向上级相关部门和本级政府的信息报告、通报等工作。呼伦贝尔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各地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整理筛选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切实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做到渠道传送顺畅、信息资源共享,有效指导各地区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级处非办)

  (十)深化金融改革与发展。各旗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鼓励、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促进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逐渐压缩非法集资的生存空间。(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三、职责分工

  呼伦贝尔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及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合作,职责明确、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

  (一)市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领导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和处置善后及维稳工作,研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组织市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开展非法集资案件的监测、统计及上报工作,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三)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职责。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建立风险防范、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预案,组织排查并依法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案件,协助配合查处上级交办的跨区域案件。

  (四)市有关部门职责

  1.市委组织部:负责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对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

  3.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和协调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处置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针对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

  5.市人民检察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

  6.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交换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查处创业投资领域涉嫌非法集资的活动。

  7.市公安局: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协助、配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运用信用分类、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建立黑名单等多种手段,对登记注册企业依法实施监管,重点做好投资、咨询、理财类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

  9.市财政局:负责将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10.市信访局:负责涉及非法集资的信访信息报送和上访接待工作。

  11.市法制办: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拟定、修改、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监督工作。

  12.市金融办: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处置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范围内的非法集资活动。

  1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民政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文新广电局、粮食局等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本系统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监测、预警工作。

  14.人民银行呼伦贝尔中心支行: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或个人在银行账户、支付结算、外汇等方面的有关线索,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15.呼伦贝尔银监分局、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

  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各类账户监测管理,建立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机制,及时向人民银行提交可疑交易账户报告;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部门责任,做到有奖有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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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6〕39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常态治理、打防并举”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的要求,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

  (三)工作目标

  1.有效控制全市新发生非法集资案件数量、金额、人数,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不发生重大案件。

  2.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有力,一旦发现苗头,要及早引导、规范、处置。

  3.广泛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逐步形成“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

  4.及时化解存量风险,进一步减少增量风险,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5.依法依规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不发生重大信访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重点。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咨询公司、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对于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坚决予以打击。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妥善解决人员编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到位,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各旗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和措施,进一步细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单位、个人,确保责任明晰、任务具体,不断提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三)开展部门联合执法。针对当前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相关部门要不定期集中联合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案件蔓延势头。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力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案件侦办工作,做好案件资产追缴工作,推动非法集资案件尽快结案。加强非法集资日常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计划,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宣传途径、手段进行广泛宣传,全面提高人民群众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继续深入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各级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重视各类涉嫌非法集资举报信息,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来电的登记、梳理、通报、移送工作。不定期对各类媒体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素,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进行监测,探索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五)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案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制定完善非法集资处置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明确非法集资案件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主体,指定牵头部门成立善后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案件资产清理清退工作。严格按照“三统两分”(统一办案协调、统一案件指挥、统一资产处置,分别立案、分别维稳)的原则,妥善做好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工作,加强涉案地之间沟通协调,严禁单方面擅自处置资产。(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协调督导责任。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责,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大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力度,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衔接、左右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格局,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案件督查督办,提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效率。(各级处非办)

  (七)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信访预警、现场处置等机制,加大政策解释和教育引导工作力度,建立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沟通渠道,建立重点案件、重点上访人员稳控台账,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做好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稳控工作,引导非法集资信访问题依法妥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确保社会稳定。(市信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八)建立考核问责机制。要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市政府每年年底组织对各旗市区以及市直各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敷衍推诿致使本地区发生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或者因处置不当致使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甚至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地区和行业主(监)管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委组织部)

  (九)加强信息通报工作。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做好向上级相关部门和本级政府的信息报告、通报等工作。呼伦贝尔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各地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整理筛选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切实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做到渠道传送顺畅、信息资源共享,有效指导各地区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级处非办)

  (十)深化金融改革与发展。各旗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鼓励、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促进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逐渐压缩非法集资的生存空间。(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三、职责分工

  呼伦贝尔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及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合作,职责明确、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

  (一)市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领导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和处置善后及维稳工作,研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组织市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开展非法集资案件的监测、统计及上报工作,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三)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职责。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建立风险防范、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预案,组织排查并依法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案件,协助配合查处上级交办的跨区域案件。

  (四)市有关部门职责

  1.市委组织部:负责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对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

  3.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和协调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处置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针对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

  5.市人民检察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

  6.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交换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查处创业投资领域涉嫌非法集资的活动。

  7.市公安局: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协助、配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运用信用分类、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建立黑名单等多种手段,对登记注册企业依法实施监管,重点做好投资、咨询、理财类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

  9.市财政局:负责将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10.市信访局:负责涉及非法集资的信访信息报送和上访接待工作。

  11.市法制办: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拟定、修改、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监督工作。

  12.市金融办: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处置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范围内的非法集资活动。

  1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民政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文新广电局、粮食局等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本系统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监测、预警工作。

  14.人民银行呼伦贝尔中心支行: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或个人在银行账户、支付结算、外汇等方面的有关线索,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15.呼伦贝尔银监分局、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

  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各类账户监测管理,建立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机制,及时向人民银行提交可疑交易账户报告;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部门责任,做到有奖有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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