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犯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刑法修正案(七)》降低了本罪的法定最低刑。绑架罪属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按按照刑法原来的规定,起刑点就是10年。但绑架罪的情况很复杂,有的往往以杀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出金;在绑
架过程中,被害人常常受虐待;有的甚至至“撕票”(将被害人杀害)后再勒索财物;但也有的绑架完就后悔了,还主动放人。而1997年刑法对本罪设定的刑罚只有两个档次,刑罚档次太少,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案件的实际需要,因而《刑法修正案(七)》决定增加一个刑罚档次:“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而将本罪的量刑档次由两个改为三个法定最低刑由10年改为5年。
2.《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本罪的绝对确定法定刑。1997年《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是刑法条文中少有的绝对确定法定刑。即只要存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或者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杀杀害被绑架人的的”,一律判处死刑。如此规定虽然体现了立法机关对于此类绑架行为从严惩处的态度,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一些局限性。如,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使被绑架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因不满足致被害人死亡的规定,无法适用死刑;绑架被害人后,既未使用暴力或虐待被害人,也没有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仅因捆绑的特殊体位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或者被害人自身存在心脏病受惊吓而死,因符合法律规定,则只能判处死刑。因此,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该条第2款作出修改,增加“致人重伤的”情节,法定刑也由单一的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增加了法条适用的灵活性,适应了司法实践需求。
3.关于绑架罪的死刑适用问题。参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中死刑适用标准,根据绑架罪的有关规定,杀害被绑架人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造成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依法考虑适用死刑。对于其他绑架行为是否适用死刑,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犯罪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4.慎重处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绑架应否和如何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绑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我们认为,这种观点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如果仅仅参与了绑架,而没有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即没有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的,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未成年人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未成年人在绑架过程中参与了“撕票”,即参与实施了杀害、伤害(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行为,则应当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罚,为了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6.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对绑架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量刑指导意见》主要是针对基层法院常见的15个罪名作出的规定,而绑架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关系被告人的生命,故为慎重起见,暂未作出规定。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何冰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成都市刑事专业辩护委员会秘书,曾任前员额检察官、公诉人、反贪局侦查科科长,曾获市级检察机关控申办案能手、记二等功一次,曾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等期刊和公众号发表论文《警察使用枪支合法性研究》等文章三十余篇。 何冰冰律师以“倾之力,筑所成”为执业信条,从事法律工作近13年,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余件,擅长领域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刑事合规,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其温暖务实的辩护风格深受当事人的信赖。 作为庭立方核心导师,何冰冰律师结合实操和理论,主讲了庭立方“认罪认罚案件辩护课”“鉴定意见质证”和“刑事法律风控高级讲师班”三门课程,覆盖学员超过千人,收获了学员的高度认可。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瀛动力刑辩团队
江苏省盐城市
高级合伙人、优秀法学会会员、刑事业务部负责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瀛和机构刑事专委会副主任,“草原狼”毒品辩护团队核心成员、“牛律师”辩护团队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六期刑辩班学员盐城市“双百”活动宣讲团成员,盐城市“七五”普法宣讲员,曾承办多起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不予起诉刑事案件。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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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子伟,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贵州绥阳人,中共党员 【工作简历】 1997年至2003年某地检察院反贪、侦监、民行部门工作 2003年至2014年 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2015年 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 2015年11月至2023年4月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2023年5月至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合规战略中心主任 【学校】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160班)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届) 【社会职务】 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北京市东城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 数字瀛和全国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 公安部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 中合合规研究院副院长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监督员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涉法涉诉专家律师 贵州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人员 贵阳市政法委专家委员会委员 贵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 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白云区、乌当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 贵州省金融消费纠纷调处中心特约调解员委员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外导师 贵州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合作导师 【团队业务】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商事诉讼、公司合规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商事犯罪辩护 【专业擅长】 公司合规治理、高管刑事风险防范、商事犯罪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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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海,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五部部长,前中国民营500强公司法务,三级心理咨询师,助理社会工作师。 石大海律师以“用态度影响生命,用专业捍卫生命”为执业信条,潜心为委托人着想,采取各种灵活策略和多样的办案方案,以实现争议解决。办理的案件为当事人依法争取到多个取保候审及不起诉。 石大海律师深知,每一个身陷纠纷的当事人都想又快又好的解决纠纷,必急委托人所急、想委托人所想,忠诚于委托人的托付,以高素质、高效率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当事人利益,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