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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涉嫌绑架罪,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改判

发布时间:2022-11-23 14:45:07 浏览:420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绑架罪

结果:改判非法拘禁罪

亮点:同案人没有被改变定性,没有改判

焦点:梁某的行为到底是绑架还是非法拘禁

封面语:梁某一审被认定构成绑架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拓安刑辩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发现一审定性错误,不构成绑架罪,而是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从犯,有悔改情节,可减轻处罚,经充分的辩护工作,成功说服法官发回重审后改判。

二、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8日,陆某与被害人唐某1、韦某、唐某2、唐某等人在廉江市某镇开发区加油站旁出租屋处赌博,后陆某以唐某1等人在赌博时作弊为由,纠集陆某、梁某、戴某等人,将被害人唐某1等人强行抓回某镇大路底村鱼塘旁边房屋内,期间陆某等人威胁被害人唐某1等人被迫打电话给家属筹够人民币32000元赎金,被害人梁某1等人被迫打电话给家属筹钱给陆某后,陆某才将唐某1等人放走。事后梁某分得200元人民币,一审判决梁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办案过程

1、先接受委托提起上诉和为二审提交辩护意见,获得发回重审的裁定。

2、准备重审一审庭审所需要的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和发问提纲。

3、由于换证(广州的律师证换回湛江的)期间,由其他律师代为出庭。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梁某只是跟随他们将唐某1等人带回某镇大路底村鱼塘旁边房屋内,没有参与勒索被害人的钱财,也不知道同案人勒索别害人的钱,即不具有绑架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绑架罪,而符合非法拘禁罪。

二、梁某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罚。

五、裁判结果

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六、办案心得

拆分式的辩论,拆得越细,就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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