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
【发 文 号】 (1998)军检字第17号
【颁布时间】 1998.08.12
【实施时间】 1998.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保卫部,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总直属队第二、武警部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保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则第十章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精神,结合军队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所列案件的管辖分工范围通知如下:
一、保卫部门负责侦查下列案件:
1.战时违抗命令案(第421条);
2.隐瞒、谎报军情案(第422条);
3.拒传、假传军令案(第422条);
4.投降案(第423条);
5.战时临阵脱逃案(第424条);
6.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第426条);
7.军人叛逃案(第430条);
8.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第431条第1款);
9.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案(第431条第2款);
10.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第432条);
11.战时造谣惑众案(第433条);
12.战时自伤案(第434条);
13.逃离部队案(第435条);
14.武器装备肇事案(第436条);
15.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第438条);
16.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案(第439条);
17.遗弃武器装备案(第440条);
18.遗失武器装备案(第441条);
19.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第446条);
20.私放俘虏案(第447条)。
二、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第425条);
2.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第427条);
3.违令作战消极案(第428条);
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第429条);
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第432条);
6.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第437条);
7.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第442条);
8.虐待部属案(第443条);
9.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第445条);
10.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军事检察院受理的时候,经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可以由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遗弃伤病军人案(第444条);
2.虐待俘虏案(第448条)。
本通知自1998年8月12日起施行,原《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即日废止。
评论列表(2条)
181********
449
181********
加一条!违抗等级军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