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8-08-12

 【颁布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  
 【发 文 号】 (1998)军检字第17号 
 【颁布时间】 1998.08.12 
 【实施时间】 1998.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保卫部,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总直属队第二、武警部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保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十章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精神,结合军队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所列案件的管辖分工范围通知如下:
  一、保卫部门负责侦查下列案件:
  1.战时违抗命令案(第421条);
  2.隐瞒、谎报军情案(第422条);
  3.拒传、假传军令案(第422条);
  4.投降案(第423条);
  5.战时临阵脱逃案(第424条);
  6.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第426条);
  7.军人叛逃案(第430条);
  8.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第431条第1款);
  9.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案(第431条第2款);
  10.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第432条);
  11.战时造谣惑众案(第433条);
  12.战时自伤案(第434条);
  13.逃离部队案(第435条);
  14.武器装备肇事案(第436条);
  15.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第438条);
  16.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案(第439条);
  17.遗弃武器装备案(第440条);
  18.遗失武器装备案(第441条);
  19.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第446条);
  20.私放俘虏案(第447条)。
  二、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第425条);
  2.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第427条);
  3.违令作战消极案(第428条);
  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第429条);
  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第432条);
  6.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第437条);
  7.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第442条);
  8.虐待部属案(第443条);
  9.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第445条);
  10.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军事检察院受理的时候,经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可以由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遗弃伤病军人案(第444条);
  2.虐待俘虏案(第448条)。
  本通知自1998年8月12日起施行,原《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即日废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评论列表(2条)
  • 181********

    449

    2021-10-10 03:38:35
    回复
  • 181********

    加一条!违抗等级军衔案

    2021-10-10 03:38:25
    回复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8-08-12

 【颁布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  
 【发 文 号】 (1998)军检字第17号 
 【颁布时间】 1998.08.12 
 【实施时间】 1998.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保卫部,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总直属队第二、武警部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保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十章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精神,结合军队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所列案件的管辖分工范围通知如下:
  一、保卫部门负责侦查下列案件:
  1.战时违抗命令案(第421条);
  2.隐瞒、谎报军情案(第422条);
  3.拒传、假传军令案(第422条);
  4.投降案(第423条);
  5.战时临阵脱逃案(第424条);
  6.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第426条);
  7.军人叛逃案(第430条);
  8.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第431条第1款);
  9.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案(第431条第2款);
  10.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第432条);
  11.战时造谣惑众案(第433条);
  12.战时自伤案(第434条);
  13.逃离部队案(第435条);
  14.武器装备肇事案(第436条);
  15.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第438条);
  16.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案(第439条);
  17.遗弃武器装备案(第440条);
  18.遗失武器装备案(第441条);
  19.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第446条);
  20.私放俘虏案(第447条)。
  二、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第425条);
  2.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第427条);
  3.违令作战消极案(第428条);
  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第429条);
  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第432条);
  6.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第437条);
  7.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第442条);
  8.虐待部属案(第443条);
  9.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第445条);
  10.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军事检察院受理的时候,经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可以由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遗弃伤病军人案(第444条);
  2.虐待俘虏案(第448条)。
  本通知自1998年8月12日起施行,原《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即日废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评论列表(2条)
  • 181********

    449

    2021-10-10 03:38:35
    回复
  • 181********

    加一条!违抗等级军衔案

    2021-10-10 03:38: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