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录
手机版
小程序
刑事专栏
司法机构
个人中心
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百万级法律知识库
发布时间:1991-09-19 16:23:34
【颁布机构】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 文 号】 公通字(1991)89号 【颁布时间】 1991.09.19 【实施时间】 1991.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现将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