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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黄新强律师为其辩护,获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5-06-16 11:21:08 浏览:947次 案例二维码

W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黄新强律师为其辩护,获减轻处罚

一、案件结果

​​罪名:受贿罪

​​结果:一审减轻判决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558万元。

​​亮点:

成功认定自首(其中C某某一笔20万元除外),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

​​封面语:

"十年贪腐终伏法,精准辩护显成效——某管委会巡察办主任受贿案纪实"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W某某(女,1978年生,原四川天府X区党工委巡察办主任)

职务便利:历任招商局长、经济合作局长、拆迁组长

办案机关:四川省R县人民法院

​​2. 关键时间轴​​

2013年10月→2022年12月(持续受贿)

2024年3月15日→监察委电话通知到案

2024年8月20日→刑事拘留

2024年10月15日→提起公诉

2024年11月20日→一审宣判

​​3.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在招商引资、企业拆迁等事项中为8名行贿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558万元。其中:

单笔最大受贿:Z某270万元(拆迁补偿压价)

特殊情节:免除250万元债务转化为受贿

争议焦点:C某某20万元退还性质认定

三、辩护策略

阶段 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证据对抗

侦查阶段 认定C某某20万元构成犯罪 主张"及时退还"阻却犯罪构成 银行流水/证人证言

审查起诉 全案累计558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 构建自首+立功+退赃量刑阶梯 自首材料/立功证明

庭审阶段 主张认罪认罚应签署具结书 以量刑建议畸重为由抗辩 类案检索报告/量刑规范

四、裁判要点

​​法院认定:

受贿罪成立:558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

自首成立:电话通知到案后主动供述538万元未被掌握事实

立功成立: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判决依据:

刑法》第385条(受贿罪)

《两高受贿案件意见》第9条(及时退还)

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第4.7条(自首减刑幅度)

五、办案启示

​​证据审查要点:

退还时间节点需精确到日(本案中2014.2 vs 2024.3)

"及时"认定需结合主观动机(本案中"担心暴露"≠逃避查处)

​​量刑平衡艺术:

未退赃458万元导致基准刑从7年升至9.5年

立功情节对冲后最终获刑9年6个月

​​类案检索价值:

四川省近三年职务犯罪自首减刑均值34%

经济合作领域受贿案件罚金比例通常为15%-20%

六、文书附件及心得体会

(2024)川142X刑初30X号刑事判决书

2024年9月28日,接受W某之子的委托,辩护人不但坚持不懈每周会见W某,给予其心理安抚和心结开导,让其顺利度过人生最为灰暗的时段,而且在没有退赃的情形下获得减轻处罚。从党政干部跌落到阶下囚的心理落差,女性的心理脆弱度更需要辩护人不断的夯实和加强。对于上有老,下有小的W某,如何重新找回自信和扬起生活的风帆,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最后一次会见,W某对辩护人深深的鞠躬致谢,是对辩护人最大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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