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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黄新强律师为其辩护,获撤销案件

发布时间:2025-12-16 15:44:23 浏览:1380次 案例二维码

邬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无罪案

2021年4月3日,四川某大学某系硕士研究生邬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2日委托黄新强律师担任邬某的辩护人,次日,黄新强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于同月26日向公安机关和审查批捕的检察机关提出《关于邬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的律师意见书》,同年5月9日,邬某被取保候审

因邬某利用网络参与赌博“薅羊毛”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于2025年10月24日撤销案件,不构成犯罪。

附:1、律师意见书

2、撤销案件决定书

1、关于邬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的律师意见书

R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邬某之兄邬某啸的委托,指派律师黄新强担任邬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邬某,详细了解了案情,就本案掌握的案情,基于公正司法和维护邬某合法权益的立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一、邬某的涉案事实。

辩护人通过会见邬某,其陈述案件所涉事实为:利用国外足球博彩平台,同一人在不同网站登录(网站不同,申请的账号不同,但均为同一人),在同一场博彩中,采取押双方的方式,通过资金流水,获得返利。实际上是自己在跟自己赌输赢,输赢的结果并不能让自己获利或者受损,而是赚取平台资金流水的返利,俗称“薅羊毛”,是一种网上的新型获利方式。自己迁移过多处住址是为了改变IP地址,避免平台知晓;同时参加过次数较少的百家乐赌博,也是为了把自己伪装成赌客,避免平台怀疑。

二、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

辩护人根据邬某的行为,结合法律规定,认为其行为首先不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其次其行为不符合赌博特征,主要原因是因为其行为不具有赌博性质,赌博行为的明显特征是通过输赢方式,偶然性获得利益,而邬某的行为是通过资金流水,必然性获得利益。获利方式的不同,决定其主观故意和侵犯的犯罪客体所保护的法益不同。对行为本质的追问和考量是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重中之重。

三、律师建议。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邬某系四川某大学某系硕士研究生毕业,其利用国外博彩平台漏洞,采用“薅羊毛”的一种网上新型方式获利,虽然不值得推广和赞赏,但也没有必要进行严厉的刑法打击。其行为在法律性质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值得商榷。加之其在被刑事拘留后,已经将案情全部供述,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为此,辩护人建议对其不必要逮捕,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继续侦查。待侦查终结后,根据全案情况,分析精准定夺。

以上意见望能引起重视,希望被采纳并采信。

此致

辩护人:黄新强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2、撤销案件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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