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某某涉嫌一案,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黄新强律师为其辩护,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开设赌场罪
结果:
亮点:
罪名争议化解: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赌球案定性维持"开设赌场罪"但量刑从轻
证据辩护突破:赌博机案中成功弱化主观故意证据链
多维度从宽情节:自首+立功+退赃+认罪认罚四重减让
案件焦点:
赌博机案中经营者主观明知与客观参与的证明标准
赌球案中"庄家"与"代理"的法律定性争议
涉案金额认定中言辞证据与客观证据的印证规则
封面语:
"网络赌博犯罪中主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T某某:男,1992年生,大学文化,D县大雅堂德克士经营者
被害人:不特定赌博参与者(未列明具体个体)
办案机关:四川省H县公安局(侦查)、H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H县人民法院(审判)
2. 关键时间轴
2022.10 → 合伙开设幻影城电玩城(另案处理股东L某、Z某)
2023.02 → 电玩城放置赌博机(超级马戏团推币机等)
2023.01 → 组建赌球团伙(T某某占股40%)
2023.06 → T某某等人投案自首
2024.01 →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3. 案件基本事实
(1)赌博机案:2023年2-3月,T某某提供德克士消费券用于赌博机游戏币兑换,电玩城累计赌资5.07万元,查获3台国家禁用赌博机。
(2)赌球案:2022.11-12月世界杯期间,四人团伙接受不特定对象投注,汇总后部分下注境外赌博网站,实际获利8.23万元。
三、办案过程
阶段 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证据对抗
侦查阶段 认定T某某全程参与赌博机经营 强调T某某仅提供消费券兑换,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质疑L某、Z某另案处理的程序正当性
审查起诉 坚持赌球案构成开设赌场罪 提出"代理投注+返点"模式应定性
庭审阶段 举证微信投注记录、赌博机鉴定意见 重点攻击赌资计算方式、参赌人员身份认定瑕疵 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T某某前科缺失
四、办案思路
(一)赌博机案核心辩护
证据体系缺陷
主观明知:T某某供述"仅知放置游戏机" vs L某供述"明确告知赌博性质",存在根本矛盾
客观行为:消费券兑换≠直接参与经营,缺乏设备维护、资金结算等实质性参与证据
类比论证:援引《关于办理赌博机案件的意见》区分娱乐性与赌博性机器
程序正义主张
质疑另案处理合法性:指出L某、Z某未被并案侦查的程序瑕疵
申请调取电玩城监控录像、账目凭证等原始证据
(二)赌球案定性辩护
法律适用抗辩
主体要件不符:"庄家"需具备独立场地与持续经营特征,本案属临时组局代理投注
行为特征不符:以返点抽成为主要盈利模式,不同于开设赌场的场所控制性
证据补强:提交《中国体育彩票管理条例》证明民间博彩与开设赌场的界限
金额认定异议
指出"8.23万元"仅为言辞证据,缺乏银行流水、微信转账等客观证据印证
提出"就低认定原则":建议采信被告方认可的5.6万元实际获利
(三)量刑辩护策略
从犯认定:强调T某某在赌球团伙中仅起次要作用(资金汇总、风险决策权有限)
特殊预防必要性降低:提交纳税记录、社区证明等材料证明社会危险性排除
刑罚轻缓化路径:综合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主张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以下辩护意见:
赌博机案中汤某某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但基于客观参与行为仍作有罪认定
赌球案维持开设赌场罪定性,但采纳"从犯+自首+立功"情节大幅减轻处罚
全案违法所得认定严格遵循"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剔除存疑金额
六、办案心得
(一)新型
电子数据质证:建立"原始载体审查→哈希值校验→数据恢复可行性"三层检验体系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分:善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反向限定入罪边界
(二)量刑辩护精细化路径
前科劣迹影响量化评估:制作《被告人社会危险性评估表》包含12项指标
退赃退赔阶梯式方案:区分"本金返还→违法所得退缴→额外补偿"三个层次
类案检索报告运用:提交近三年本地同类案件判决数据分析报告
(三)刑辩律师专业修炼
构建"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三维知识体系
掌握"可视化图表+数据模型+多媒体演示"新型辩护工具
培养"穿透式思维":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案件争议焦点本质
附:四川省H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川142X刑初1号。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