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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黄新强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5-06-16 11:00:32 浏览:1069次 案例二维码

C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黄新强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开设赌场罪

​​结果:C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亮点​​:

自首情节获认定

从犯地位成功辩护

主观恶性小、退赃退赔

适用缓刑实现非监禁化处遇

​​案件焦点:

主从犯认定标准

网络赌博犯罪中"房费"抽头渔利性质

自首与认罪认罚的量刑协同

​​封面语:

"疫情失业误入歧途,法律援助重获新生——网络赌博从犯的罪责刑相适应之路"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嫌疑人:C某某(男,1984年生,四川M人,初中文化,务农)

办案机关:M市公安局D分局、D区人民检察院、D区人民法院

​​2. 关键时间轴​​

2021-10-02(案发)→2021-12-20(停运)→2022-09-14(L某某到案)→2023-07-21(C某某到案)→2024-03-07(法院受理)→2024-04-18(判决)

​​3.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新冠疫情期间,C某某受L某某邀约加入"优易宝"聊天群管理团队,负责每日8:00-12:00时段值守,通过"熊猫麻将"APP组织400余人进行网络赌博。每局大赢家发放4元房费红包至群内,C某某累计收取含房费性质的红包93,828元,个人实际分得违法所得6,473元。2023年7月主动投案并退缴全部赃款。

​​三、办案过程​

阶段 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证据对抗

侦查阶段 排除自首可能性 提交微信通话记录证实主动投案意愿 电话录音、到案经过说明

审查起诉 主犯地位认定 通过微信群管理权限对比构建从犯链条 群主L某某账号权限鉴定报告

庭审阶段 抽头渔利金额计算方式存疑 引入会计鉴定意见区分正常经营收入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川旭鉴[2023]计鉴字第2XX号)

​​核心辩护动作:

​​证据突围:调取"优易宝"后台数据,证明C某某仅参与30%群成员管理

​​法律论证:援引《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厘清共犯责任边界

​​数据可视化:制作"涉案金额流向图"直观展示个人获利占比不足5%

​​四、办案思路​​

​​(一)精准识别从犯地位​​

​​组织架构层级分析​​

L某某创建群组并制定规则(证据卷P34群公告截图)

C某某仅执行具体管理任务(补充卷P14排班表)

管理权限分级制度(需L某某授权方可修改群规)

​​经济利益分配机制​​

房费分配比例与职责挂钩(L某某:40%、D某:30%、Z某某:20%、C某某:10%)

个人实际所得与参与度匹配(6,473元vs总抽水243,224元)

​​(二)重构主观恶性评价体系​​

​​时空背景特殊性​​

疫情期间无稳定收入来源(劳动合同解除证明)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认定C某某构成自首(比照L某某减轻40%基准刑)、从犯(减少基准刑25%)、退赃(减少20%)、认罪认罚(减少15%),最终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缓刑,实现刑罚个别化。

​​六、办案心得​

​​(一)新型网络犯罪的辩护维度拓展​​

​​技术中立原则运用:区分赌博工具提供者与实际经营者

​​(二)有效辩护的可视化路径​​

构建"三维辩护模型":

时间维度:犯罪阶段切割(筹备期/运营期/终止期)

空间维度:物理场所与虚拟空间行为分离

金额维度:抽头渔利与合法收入剥离

​​(三)刑事辩护的价值升华​​

本案突破传统"唯数额论"裁判思维,将被告人特殊预防必要性纳入量刑考量,通过精准切割犯罪作用、重构主观过错、量化社会危害,最终实现个案正义与法律统一的平衡。这启示我们:新时代刑辩律师既要精研法律条文,更要深谙社会治理逻辑,在惩罚与矫治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附件:

(2024)川140X刑初9X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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