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世军 严选律师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
发布时间:2016-03-08
关于存在未到案人案件的适用。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死刑适用存在的问题较多,《纪要》规定三种情况:一是共同犯罪人到案与否不影响在案被告人死刑适用的情形;二是不得因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被告人升格适用死刑的情形;三是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影响罪责认定,进而影响准确适用死刑的情形。办理此类案件的前提是分清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准确适用死刑,并防止升格适用死刑;因罪责不清影响死刑适用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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