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西藏自治区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故意杀人罪中“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断标准

发布时间:2016-04-16 18:16:55

1、如何理解和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判处死刑的法律规定,以及“特别残忍手段”的定义。

——死刑复核阶段属于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的时候”;“特别残忍手段”应当是给指被害人肉体上带来极大痛苦、公众心理上难以接受的作案手段。

2、如何理解刑法第四十九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以及“特别残忍手段”能否等同于“情节特别恶劣”。

——故意杀人罪中的“特别残忍手段”可以参照故意伤害罪中的“特别残忍手段”进行认定,即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腿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特别残忍手段”仅是“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之一,不应将“情节特别恶劣”扩大适用于已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适用死刑的限制范围之中。

3、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犯罪未遂只是“可以”,并非“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致被害人严重伤害、社会影响极坏的案件,也可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