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和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判处的法律规定,以及“特别残忍手段”的定义。
——复核阶段属于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的时候”;“特别残忍手段”应当是给指被害人肉体上带来极大痛苦、公众心理上难以接受的作案手段。
2、如何理解第四十九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以及“特别残忍手段”能否等同于“情节特别恶劣”。
——中的“特别残忍手段”可以参照中的“特别残忍手段”进行认定,即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腿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特别残忍手段”仅是“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之一,不应将“情节特别恶劣”扩大适用于已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适用的限制范围之中。
3、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能否适用立即执行。
——只是“可以”,并非“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致被害人严重伤害、社会影响极坏的案件,也可考虑判处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