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版
【作者】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乔治 於建
摘要:介绍他人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根据以及理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介绍行为应当认定为的教唆,适用造意为首原则,不区分、。
被告人顾处宝介绍被告人时建成与被害人陈某某认识,并让被告人时建成把被害人陈某某带回家作“老婆”的行为对被告人时建成强奸被害人陈某某起到了重要作用,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被告人时建成与痴呆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被告人顾处宝的介绍行为对被告人时建成的强奸行为起到了关键的、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被告人顾处宝的行为,被害人陈某某就不会被强奸,所以如对被告人顾处宝不处罚,不符合的罪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