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版
【作者】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金德 邓红
摘要:在中,应严格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原理,即只要某一共犯构成既遂,其他因意志以外因素实施奸淫行为未得逞的共犯仍应构成既遂。奸淫行为的不可替代性不能成为中既遂与未遂得以并存的充足理由。
被告人严洪炳和被告人邓浩经预谋,对被害人郑某、郑某某分别实施强奸行为,两人在主观上有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联络,在客观行为上也有分工、协作,因而构成。虽然被告人严洪炳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实施强奸行为未得逞,但其同案犯邓浩已实施强奸既遂,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原理,被告人严洪炳需对整个强奸行为负责。该整个强奸行为既包括其自身对被害人实施奸淫未得逞的行为,也包括被告人邓浩对被害人实施奸淫既遂的行为,所以被告人严洪炳同样构成既遂。在量刑问题上,被告人严洪炳实施奸淫行为未得逞,这一情节可以作为酌情给予一定程度上从轻处罚的依据。同时,鉴于其犯有前科,因而,在综合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后,对其与被告人邓浩判处同等刑罚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