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单位”这里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不可以成为的主体。对此,我们杭州也有这样的判例,比如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的单位,它就是以处室作为的主体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犯罪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有规定:“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是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它同时强调:“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在实践当中,我们也遇到了,比如卫生服务中心下属的卫生服务站、一些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或者是分公司,也都可以以分支机构作为的主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