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双罚制,对单位适用。但是根据我国规范现有的立法模式,我做了些归纳整理。在情况下,对刑的判处大体上有以下三种情形:既有的对单位和责任人同时判处;也有的是对单位判处,对责任人不判处;还有一种情形是,对单位不判处,但对责任人判处。如果对再进一步细分的话,按无限额、倍比和不处进行排列组合的话,可以有七种情形,这里我就不具体展开了。
我注意到,刑在司法实践当中的适用标准也不统一。有些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涉案的偷逃税款金额是1个多亿,对单位判处的是30万、20万;有些法院是根据现行的刑事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倍数罚。比如里面,按照最高院、最高检、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里讲到的:“审理共同案件时,对各人判处的总额应掌握在共同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所以,按照和该意见的规定,刑的适用至少是1倍。
此外,我还注意到在的辩护过程中,往往对单位及其刑的辩护是不够重视的,是没有到位的,往往是侧重于相关责任人罪责刑的辩护。所以,在辩护中,对具体适用,我认为还是应该展开辩护的。比如刚才讲到的,单位是1倍以上5倍以下,那么到底适用几倍,这个是可以辩的,此其一。其二,在倍数确定之下,中相关的单位包括自然人,如何分割这个,也是值得关注的。个人认为,从获利的性质即违法违规、获利的金额,包括在当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行为的危害性,企业的经济状况、经济实力等方面,都可以对和刑适用方面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