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成员往往利用土地联营、批租之便,或者利用村社区企业发包、公益工程发包之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损害了国家或集体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4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肯定了村委会成员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条件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工作,属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列举报7项公务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小组组长不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小组组长和下属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属于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而且,能够协助村级组织工作的组织,与村基层组织有区别,不应将其视为村基层组织人员。最高法1999年《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