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中累犯、再犯的比例较高,部分分子在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反映出较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历来是的重点惩治对象。本案就是一起分子在考验期内又大量贩卖毒品,被依法判处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舒余坤,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农民。2000年4月17日因犯被判处,终身,并处,2011年10月12日被,考验期至2014年9月4日。
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舒余坤在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的租住房内,向从贵州省贵阳市来向其购买海洛因的杨平、罗太会(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贩卖毒品。其中,杨平出资购买600克海洛因,罗太会出资购买400克海洛因,舒余坤还委托二人将200克海洛因运回贵阳市代其贩卖。2月23日,杨平、罗太会携带海洛因返回贵阳市,于当日19时30分许在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收费站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罗太会的提包中查获1194克海洛因。2月28日,公安人员在云南省昆明市倘甸工业园区冯家村将舒余坤抓获,当场从其家中查获1050.4克海洛因。
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余坤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舒余坤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舒余坤曾因犯被判处,在考验期内又犯,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应撤销,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舒余坤判处并核准,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舒余坤已于2016年6月21日被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