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6-09-05
【要旨】娱乐场所管理者容留多人吸毒,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依法对其从严刑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锋,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东方星会所经理。
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高锋应聘到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南路4017号东方星会所任经理,负责会所的经营、订房等全面工作。同年12月1日零时许,高锋在明知有客人要在该会所内吸毒的情况下,仍然将两个房间提供给客人娱乐消费。当日3时许,公安人员在该会所的两个房间内查获55名吸毒人员。当日16时许,高锋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高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高锋判处二年,并处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6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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