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仙 严选律师
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6-09-08
案例要旨:以贩养吸的被告人,犯罪的数量以行为人收买的毒品总数量为其犯罪的数量,而不以出售数量为其犯罪数量。因为贩卖,实质是有偿转让,只要行为人有非法销售或以牟利为目的买入毒品或者买卖毒品行为之一,即构成,对于行为人吸食其中部分毒品,作为其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案号:(2001)宁刑终字第1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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