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6-09-08
案例要旨:特情介入是侦破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属性的认定及特情介入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涉及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公正处罚,本案中的特情介入属于机会引诱,而非特情引诱。
案号:(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53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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