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华 严选律师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时间:2016-09-08
案例要旨:行为人有毒品在先,出卖毒品是其本来意思表示,购买毒品的人配合公安机关找行为人购买,仅仅是为其贩卖毒品提供了一个机会,这种情形不属于特情引诱的范畴,量刑方面一般不予考虑。
案号:(2011)通刑初字第73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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