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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公安机关向本意出卖毒品的行为人购买毒品是否构成特情引诱?

发布时间:2016-09-08

案例要旨:行为人有毒品在先,出卖毒品是其本来意思表示,购买毒品的人配合公安机关找行为人购买,仅仅是为其贩卖毒品提供了一个机会,这种情形不属于特情引诱的范畴,量刑方面一般不予考虑。

案号:(2011)通刑初字第73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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