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09-06
案例要旨:提供毒品给吸毒者吸食以抵扣借款的行为应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以毒品抵扣借款而从中赚取差价,此种行为符合贩卖毒品而从中牟利的行为构成要件,应认定属于贩卖;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而为借款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少量毒品以抵扣借款,则一般不宜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案号:(2009)深福法刑初字第179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1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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