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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毒资共谋抢劫,并利用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的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16-09-06

【要旨】近年来,无收入来源的吸毒人员为获取毒资,实施抢劫、盗窃等侵财性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本案中,被告人李贵松系吸毒人员,其为筹集毒资及生活费用,与他人共谋以色诱的方式实施抢劫,并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贵松,男,汉族,1990年9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洪,男,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李贵松系吸毒人员,无正当收入来源。为谋钱财,李贵松伙同被告人王洪指使女性未成年人杨某某、丁某某等人,以招嫖名义将嫖娼人员诱骗至隐蔽处实施抢劫。2015年5月31日晚,杨某某、丁某某在云南省大理市一公园内招嫖,后丁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带至该市下关镇一小区单元楼入口处。丁某某打电话联系李贵松,李贵松、王洪等人赶到后,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张某某现金1500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贵松、王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李贵松、王洪共谋抢劫,纠集未成年人参与作案,并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二人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贵松、王洪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6年4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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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贵松,男,汉族,1990年9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洪,男,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李贵松系吸毒人员,无正当收入来源。为谋钱财,李贵松伙同被告人王洪指使女性未成年人杨某某、丁某某等人,以招嫖名义将嫖娼人员诱骗至隐蔽处实施抢劫。2015年5月31日晚,杨某某、丁某某在云南省大理市一公园内招嫖,后丁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带至该市下关镇一小区单元楼入口处。丁某某打电话联系李贵松,李贵松、王洪等人赶到后,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张某某现金1500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贵松、王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李贵松、王洪共谋抢劫,纠集未成年人参与作案,并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二人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贵松、王洪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6年4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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